福建汇华集团溪口光伏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年产5万吨工业硅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汇华溪口〔2024〕03号)及有关材料收悉,项目代码2304-350403-04-02-446754。项目新增矿热炉、余热锅炉、汽轮发电机组等主要生产设备,以及配套的公用工程和辅助生产设施,建设工业硅生产线。项目总投资50000万元,达产后将新增年产5万吨工业硅、副产1.15万吨微硅粉和0.45万吨脱硫石膏的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根据你公司提供的节能报告,该项目为改扩建项目,内容符合《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闽发改规〔2023〕9号)等相关要求。项目以硅石为原料,石油焦、木片、洗精煤为还原剂,经备料、配料、冶炼、精炼、浇铸、精整包装等工序生产工业硅。项目根据工艺流程特点配备高效节能的生产设备,新增主要用能设备为矿热炉、余热锅炉、汽轮发电机组等,未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和淘汰的用能设备。
项目拟于2028年4月建成投产。达产后,新增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24381.67tce(当量值)、211737.17tce(等价值),含化石能源消费量55200.48tce;其中,年消耗电力64281.50万kWh、石油焦3.94万t、洗精煤1.31万t、木片1.37万t、柴油270.10t,余热发电12290.37万kWh。项目工业硅单位产品综合能耗2364.06kgce/t,优于《工业硅和镁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1347-2023)规定的1级能耗限额等级、《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3年版)》工业硅的标杆水平及企业现有产品能效水平。项目新增综合能源消费量将纳入三明市“十五五”期间能源消费统计范围,将对三明市完成“十五五”能耗强度降低目标产生影响。
综上,我厅原则同意所报项目节能报告通过审查。
二、你公司要严格按照《节能报告》的建设方案进行施工,将节能技术措施落实到项目建设和生产的各环节中。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者实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本审查意见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应及时向我厅提交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应依法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在完成验收后30日内向我厅报送节能验收报告。递交验收报告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项目投产后,企业应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完善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有效运行。
三、请做好余热发电项目审批,本审查意见不作为余热发电项目建设的审批依据。
四、请三明市、三元区工信局依据本审查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实施有效监督检查。
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8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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