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耀玻璃(福建)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福耀玻璃(福建)有限公司年产400万套智能车用安全玻璃生产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福建配套汽玻请〔2024〕14号)及有关材料收悉,项目代码2402-350181-04-01-244388。项目新增预烧结炉、镀膜炉、压制炉、VPL初压线、烧结炉、高压釜、BT钢化炉、GT炉、烘干机、袋炉、拉膜机、炉外炉、滚压线、RTO燃烧炉等主要生产设备,以及配套的公用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等,建设1条智能车用安全玻璃生产线。项目备案总投资32.5亿元,达产后将形成年产400万套智能车用安全玻璃的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根据你公司提供的节能报告,该项目为新建项目,内容符合《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闽发改规〔2023〕9号)等相关要求。项目以玻璃原片、PU、PVC、PVB膜片、油墨为主要原料,经预处理、钢化+成型/成型+镀膜+合片(初高压)、注塑包边等工序生产智能车用安全玻璃。项目根据工艺流程特点配备高效节能的生产设备,新增主要用能设备包括预烧结炉、烧结炉、高压釜、镀膜炉、压制炉、BT钢化炉、GT炉、烘干机、VPL初压线、袋炉、拉膜机、炉外炉、滚压线、RTO燃烧炉等,未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和淘汰的用能设备。
项目拟于2026年9月建成投产。项目达产后,新增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579.14tce(当量值)、119691.43tce(等价值),含化石能源消费量26.23tce;其中,年消耗电力41133.37万kWh、天然气2.16万m3。项目智能车用安全玻璃单位产品综合能耗12.67kgce/套,优于所比较的国内相近规模生产企业同类产品能效水平。项目新增综合能源消费量将纳入福州市“十五五”期间能源消费统计范围,对福州市完成“十五五”能耗强度下降目标将产生影响。
综上,我厅原则同意所报项目节能报告通过审查。
二、你公司要严格按照《节能报告》的建设方案进行施工,将节能技术措施落实到项目建设和生产的各环节中。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者实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本审查意见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应及时向我厅提交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应依法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在完成验收后30日内向我厅报送节能验收报告。递交验收报告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项目投产后,企业应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有效运行。
三、请福州市、福清市工信局依据本审查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实施有效监督检查。
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12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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