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福建中沙石化有限公司碳四适应性加氢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来源: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时间:2025-12-03 10:34

福建中沙石化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碳四适应性加氢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福建中沙办〔2025〕011号)及有关材料收悉,项目代码2412-350691-04-05-295013。项目新增4-叔丁基邻苯二酚(TBC)处理器、加氢反应器、开车加热器等主要生产设备,以及配套公用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建设1条选择性加氢碳四和全加氢碳四生产线。项目备案总投资1.9亿元,达产后将新增年产40.44万吨选择性加氢碳四和41.42万吨全加氢碳四的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5年第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根据你公司提供的节能报告,该项目为新建项目,内容符合《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闽发改规〔2023〕9号)等相关要求。项目以裂解碳四和氢气为原料,分别采用二段选择性加氢反应和热集成工艺生产选择性加氢碳四和全加氢碳四。项目根据工艺流程特点配备高效节能的生产设备,主要用能设备包括开车加热器、加氢反应器等,未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和淘汰的用能设备。

  项目拟于2026年10月建成投产。项目达产后,新增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28326.38tce(当量值)、130306.03tce(等价值),含原料用能(氢气)消费量125711.63tce;其中,年消耗电力1181.88万kWh、饱和蒸汽(0.5MPa)12364t,氢气28826.33万Nm³。项目选择性加氢碳四、全加氢碳四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分别不超过6.67kgce/t、6.52kgce/t。项目新增综合能源消费量将纳入漳州市“十五五”期间能源消费统计范围,对漳州市完成“十五五”能耗强度下降目标将产生影响。

  综上,我厅原则同意所报项目节能报告通过审查。

  二、你公司要严格按照《节能报告》的建设方案进行施工,将节能技术措施落实到项目建设和生产的各环节中。项目在开工建设前或建设过程中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及时向我厅提交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应依法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等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在完成验收后30日内向我厅报送节能验收报告。递交验收报告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项目投产后,企业应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有效运行。

  三、请漳州市工信局、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依据本审查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实施有效监督检查。

  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5年11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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