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节能中心2021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笔试公告
来源:本网 时间:2021-08-30 20:25

  按照《2021年福建省节能中心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方案》要求,现将本次公开招聘的报名信息及笔试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笔试考试资格

  (一)经初审,现对我中心招聘岗位具体报考人员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1),请报考人员认真核对,若有差错或遗漏,请于2021年8月30日17:30前联系我中心,逾期不予受理。

  (二)本公告附表上所列的报考人员,均具备本次公开招聘笔试资格。

  二、信息确认及反馈

  我中心将发送准考证电子档(附考生本人提供的个人彩色照片)至考生的电子邮箱,请考生进行确认并于8月30日前通过电子邮箱回复“已收到,确认无误”,如超过时间未回复,视同无误。考生须于考前自行打印并携带准考证参加笔试。

  三、笔试时间和地点

  笔试时间为2021年9月4日上午9:00-11:00,请考生于开考前30分钟到场。具体地点详见准考证。

  四、其他事项

  (一)请考生事先在本人手机上下载闽政通app、注册生成“八闽健康码”,笔试当天须携带本人手机以便现场核查健康码,同时提交《2021年福建节能中心招聘考试考生健康申明卡及安全考试承诺书》(详见附件2)。若考生健康码非绿码,为新冠肺炎疑似、密切接触者,考前14天内有发烧(体温≥37.3℃)、咳嗽、乏力、肌肉痛、头痛等感冒样症状或憋喘、呼吸急促、恶心呕吐、腹泻、心慌、胸闷、结膜炎等与新冠病毒感染有关的症状,或考前14天有国(境)外旅居史或非低风险地区旅行居住史的,须主动提供考试前7天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否则不得进入考场。

  (二)对持有 “八闽健康码”为非绿码以及笔试前14天有中高风险地区或国(境)外旅居史的考生,请于8月30日前电话联系我中心报备。

  (三)考生应在考前熟知《笔试考场规则》《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详见附件3、4)。

  联系电话:0591-87383293

  附件:

  附件1

  2021年福建省节能中心公开招聘

  工作人员符合笔试考试资格人员名单

岗位代码

序号

姓名

身份证

节能监测

1

*旭丽

44520219940919****

2

*桂林

35072419900613****

3

*宇

35222719880427****

4

*元清

35042419930805****

5

*耀锋

35220219940912****

6

*福泉

35010419920305****

7

*峰

35012819921008****

节能推广

8

*晶

35222719920622****

9

*超锋

42118219851221****

10

*佳伟

35012219940908****

11

*磊

42102319950522****

  附件2

  2021年福建省节能中心招聘考试

  考生健康申明卡及安全考试承诺书

  姓名:           性别:    报考岗位:

  准考证号:                身份证号:

  有效手机联系方式:

  本人考前14日内住址(请详细填写,住址请具体到街道/社区及门牌号或宾馆地址):

  1.本人过去14日内,是否出现发热、干咳、乏力、鼻塞、流涕、咽痛、腹泻等症状。                  □是 □否

  2.本人是否属于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

  □是 □否

  3.本人过去14日内,是否在居住地有被隔离或曾被隔离且未做核酸检测。                            □是 □否

  4.本人过去14日内,是否从省外中高风险地区入闽。

  □是 □否

  5.本人疫情期间是否从境外(含港澳台)入闽。                                  □是 □否

  6.本人疫情期间是否从湖北入闽。                                               □是 □否

  7.本人过去14日内是否与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或已发现无症状感染者有接触史。              □是 □否

  8.本人过去14日内是否与来自境外(含港澳台)人员有接

  触史。                                    □是 □否

  9.过去14日内,本人的工作(实习)岗位是否属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口岸检疫排查人员、公共交通驾驶员、铁路航空乘务人员。            □是 □否

  10.本人“八闽健康码”是否为橙码。                                             □是 □否

  11.共同居住家庭成员中是否有上述1至8的情况。                                 □是 □否

  提示:以上项目中如有“是”的,考试报到时,必须携带考前7天内新型冠状病毒检测阴性的报告。

  本人承诺:我将如实逐项填报健康申明卡,如因隐瞒或虚假填报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而影响公共安全的后果,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自愿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传染病防治法》和《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处罚和制裁。

  本人签名:                                填写日期:

  附件3

  考 场 规 则

  一、考生参加考试须全程佩戴口罩。

  二、考生进入考场,只准带必要的文具,如签字笔、铅笔、橡皮、格尺等,不准携带任何书籍、纸张、笔记本等;严禁将手机、电子记事本、计算器等有记忆性的电子设备带入考场,带入的要关机并交监考人员代为保管,否则一律按违纪取消考试资格。

  三、考生凭准考证号码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身份证原件放到桌子左上角以便核对,考试开始后,方可开始答卷。开考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

  四、考试时间内因特殊情况,经监考人员同意暂时离开考室者,必须有监考人员陪同。

  五、考生对试题有疑问时,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但遇试卷分发错误和试卷漏印、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询问。

  六、考生答题应使用2B铅笔和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等同一种书写工具。否则,试卷作废。

  七、考生答题前,要在考卷指定位置填写名字、考号。凡姓名、考号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无法辨认,以及在指定位置以外地方填写姓名、考号或作其他标记的试卷一律作废。

  八、考试结束时间一到,考生必须立即停止答卷,坐在原位不动,待监考人员收卷并核对无误后方能离开考室。严禁将试卷和稿纸带走。

  九、不得提前交卷,不得提前离开考室。

  十、凡有作弊行为的考生,一律按章处理,并通报考生所在的单位(学校)。

  附件4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管理,规范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保证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认定与处理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招聘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五条  应聘人员在报名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等报名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且影响报名审核结果的;

  (三)其他应当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停止的;

  (六)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及考试相关设施设备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五)本人离开考场后,在本场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聘人员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聘人员应当自觉维护招聘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现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以及其他招聘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聘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招聘工作秩序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确定。

  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第十一条  应聘人员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影响聘用的疾病、病史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有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二条  应聘人员在考察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有其他妨碍考察工作的行为,干扰、影响考察单位客观公正作出考察结论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三条  应聘人员聘用后被查明有本规定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招聘单位与其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其中符合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违纪违规行为的,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建立,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招聘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重要参考,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招聘单位和招聘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十五条  招聘单位在公开招聘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备案)招聘方案,擅自组织公开招聘的;

  (二)设置与岗位无关的指向性或者限制性条件的;

  (三)未按规定发布招聘公告的;

  (四)招聘公告发布后,擅自变更招聘程序、岗位条件、招聘人数、考试考察方式等的;

  (五)未按招聘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的;

  (六)未按规定组织体检的;

  (七)未按规定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的;

  (八)其他应当责令改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招聘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给予处分,并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招聘工作:

  (一)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

  (二)擅自为应聘人员调换考场或者座位的;

  (三)未准确记录考场情况及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四)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五)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招聘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给予处分,并将其调离招聘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招聘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者在考试、考察、体检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二)在保密期限内,泄露考试试题、面试评分要素等应当保密的信息的;

  (三)擅自更改考试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四)监管不严,导致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

  (五)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应聘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被当场发现的,招聘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对于被认定为违纪违规的,要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记录违纪违规事实和现场处理情况,当场告知应聘人员记录内容,并要求本人签字;对于拒绝签字或者恶意损坏证据材料的,由两名招聘工作人员如实记录其拒签或者恶意损坏证据材料的情况。违纪违规记录经考点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报送组织实施公开招聘的部门。

  第十九条  对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应聘人员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应聘人员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对应聘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对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依法送达被处理的应聘人员。

  第二十条  应聘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参与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对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节能中心

  2021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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