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营造“亲”而有度、“清”而有为的良好环境,不得因所有制形式不同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不平等的条件或者标准,完善企业维权投诉、举报机制……福建修改《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就支持企业公平竞争、规范行政执法、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为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提供更精准有力的法治保障,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
这是记者12月1日从福建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的。
近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的决定。
本次条例修改,写入传承弘扬福建企业家精神、创新发展“晋江经验”以及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最新实践成果,鼓励和支持各类所有制企业创新创造和发展壮大。
条例明确,完善政策执行方式,及时回应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权益诉求,帮助解决企业生产经营困难;进一步营造“亲”而有度、“清”而有为的良好环境;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支付款项。
营造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方面,条例明确在制定规划政策、实施行政管理、开展项目合作等方面,不得因所有制形式不同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不平等的条件或者标准;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本机构工作人员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办理贷款的尽职免责条件应当保持一致,在授信中不得因所有制形式不同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不合理条件和歧视性要求。
强化工作机制方面,条例明确,通过统一的政务服务平台,完善企业维权投诉、举报机制。同时明确工商业联合会、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以及行业协会、商会等可以采取多种方式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
强化权益保护方面,条例规定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对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的审查力度。对于恶意利用诉讼打击竞争企业,破坏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信誉的个人和组织,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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