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本网 时间:2020-01-19 17:55

  一、《管理办法》修订背景  

  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自2017年6月修订以来,进一步促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及创新能力提升,2017-2019年共新增省企业技术中心135家,其中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技术中心88家,数量逐年提升;建筑施工企业技术中心47家,有力推动建筑业企业的转型升级。但是,管理办法运行两年多来,也发现一些不合理、不科学地方,与先进省市相比,还有一些指标需加以完善。为进一步推进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根据相关部门、专家、企业反映的问题和建议,省工信厅会同省住建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厦门税务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等单位对《管理办法》作了进一步修订,包括放宽基本条件、优化上报流程、加强认定管理、优化评价指标和调整发文单位等。

  二、《管理办法》修订后主要内容  

  新办法(闽工信法规〔2020〕9号)于2020年1月16日印发实施,主要内容如下:

  (一)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

  1.申报。省工信厅分批次集中受理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申请,原则上每年四次,受理截止日期为当年3月31日、6月30日、8月31日、10月31日。工业和信息化企业(含 省属企业)按属地原则向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按《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和考核评价指南》(闽工信科技〔2020〕10号)编制。建筑施工企业向省住建厅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按《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与评价标准》编制。

  2.条件。申请认定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在行业中具有较好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较高创新水平。

  (2)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动力机制和运行机制,已被所在设区市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已建立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3)企业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实验条件,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800万元,其中农产品加工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不低于500万元;建筑施工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原则上计入企业固定资产账户上的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的60%以上应集中在技术中心场地内使用。

  (4)企业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报告期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600万元;建筑施工企业报告期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与主营业务收入比值应不低于施工总承包企业相应资质标准要求,且不低于600万元。

  (5)企业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工业和信息化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30人,建筑施工企业技术类高级职称或硕士学位以上人员数不少于30人。

  (6)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3.评审。 工业和信息化企业由省工信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现场核查;建筑施工企业由省工信厅会同省住建厅组织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厦门税务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等相关部门对申报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有关诚信、涉税、通关等方面情况同步进行核查。省工信厅对评审核查达60分以上的申报企业进行综合评估,确认认定结果,并通过省工信厅官方网站予以公示。

  4.认定。省工信厅按企业技术中心行业属性(工业和信息化企业、建筑施工企业)会同省住建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厦门税务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在申报材料批次受理截止之日80个工作日之内发文,通报认定结果。

  (二)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考核评价

  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每年按要求报送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省工信厅原则上三年组织一次考核评价,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方式进行,建筑施工企业由省住建厅组织考核评价。被考核企业应报送考核评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及其附表和相关证明材料。考核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得分 60分至85分(不含85分)为合格,得分低于 60分或有材料弄虚作假、逾期拒不报送评价材料等情况的为不合格。

  (三)省企业技术中心的鼓励政策

  考核评价优秀的省企业技术中心,优先推荐申报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向有关部门申报的项目经专家评审确认,可按规定列入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等有关部门扶持的技术创新项目。省工信厅、省住建厅按照职能,分别对工业和信息化类、建筑施工类省企业技术中心予以政策支持,引导和扶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支持省企业技术中心承担国家、省级相关研发任务,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四)对省企业技术中心的监督管理

  省住建厅及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省工信厅,省工信厅对相关情况进行确认并由相关单位定期联合发文公布。

  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考核评价不合格、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走私行为或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严重税收违法行为、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企业被依法终止等八种情况之一的,取消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再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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