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来源:本网 时间:2020-03-11 17:13

  2020年3月6日,省工业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产能办”)发布《福建省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闽产能办〔2020〕3号文,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现就有关政策背景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给侧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煤炭供给体系质量,推动煤炭行业“上大压小、增优减劣”和产业结构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印发了《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发改能源〔2019〕1377号文),要求各地要按照有关要求,对30万吨/年以下煤矿进行分类处置,加快退出无效产能,提升安全生产保障水平,促进煤炭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产能办在汇总梳理各地分类处置方案基础上,征求省有关部门意见,经国家能源局、煤监局复核确认,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发了工作方案。

  二、主要内容

  工作方案分总体要求、主要任务、保障措施等3部分。

  (一)总体要求。到2021年底全省30万吨/年以下煤矿数量比2018年底减少60%以上。

  (二)主要任务。对30万吨/年以下煤矿,按严格执法限期关闭一批、政策引导主动退出一批、少量保留一批等3种方式分类处置。对保留下来的煤矿,力争到2021年底前实现采煤机械化。

  (三)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县级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可操作的实施方案,确保按期完成目标任务;市级有关部门完善部门联动或联合执法机制,确保平稳有序推进;省直有关部门加强统筹指导。

  二是规范退出工作。严格按程序及标准做好退出煤矿的名单公示、停电停火工、地面生产设施设备拆除、井口封闭填实、前中后影像资料比对、标识牌设置、证照注(吊)销、闭坑地质报告备案、职工安置方案公示、奖补资金分配使用等工作,并及时发布验收公告。

  三是加强日常监管。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保留的30万吨/年以下煤矿,县级人民政府建立清单、严格管理,逐矿明确煤炭供应对象、开采范围、开采时限,并向社会公告。

  四是杜绝新增产能。不再核准30万吨/年以下煤矿新增产能及采深超600米的技术改造项目;截至2018年底煤矿产能公告登记以外的煤矿原则上不再保留。

  五是做好职工安置。摸清涉及企业职工安置底数,依法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做好职工分流安置。

  六是鼓励产能置换。分类处置期间关闭退出煤矿的产能指标折算比例在现有政策基础上提高20%。

  七是加强奖补支持。省级财政对2019年关闭退出的9万吨/年煤矿按每处不超过450万元、2020年关闭退出的9万吨/年煤矿按每处不超过300万元、2019~2020年关闭退出的其他煤矿按照每处不超过300万元进行测算下达资金,由相关设区市统筹使用。

  八是严格证照管理。相关部门不再办理纳入关闭退出煤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证照延期,并按规定及时注销关闭退出煤矿有关证照。

  九是加强督促检查。省产能办组成部门将不定期对各地区开展分类处置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调研指导,并公布调研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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