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节能监察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来源:本网 时间:2020-07-16 17:38

  近日,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颁布了《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节能监察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现将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福建省机构改革方案》《福建省省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要求,2019年起全省节能监察行政执法职能收回主管部门,各级工信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权责清单履行节能监察职能,省、市节能中心承担具体的事务性、技术性、辅助性工作。2019年9月,我厅为理顺机构改革后的节能监察工作,通过借鉴以往经验做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福建省2019年节能监测监察工作实施方案》(闽工信节能〔2019〕147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完成2019年工业节能监察任务提供了有力保障。工信部充分肯定《实施方案》中节能监测与监察有机衔接的创新工作方式,并要求各省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

  节能监测是实施节能监察的重要技术支撑,为继续充分发挥各级节能中心作用,为节能监察工作提供支持力量,创新工作模式,通过节能监察,督促工业企业依法用能、科学用能;通过节能诊断,引导企业拓展节能降耗空间,走绿色节能高质量发展道路。我省研究出台《暂行办法》,规范全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监察工作。

  二、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29条,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三条阐明《暂行办法》编制依据和目的,对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节能监察进行定义,明确工信主管部门下属的节能中心应依照职责为节能监察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并提出节能监察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四~十二条明确省工信厅统筹协调全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监察工作、省节能中心协助省工信厅实施节能监察的技术支持等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各级工信主管部门应按照权限开展节能监督检查工作和节能中心依照职责承担节能监察事项的能耗数据核算等节能监测工作;

  第十三~二十三条明确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监察涵盖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的情况、执行强制性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及其他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等九大项内容,明确节能监察的主要方式为书面监察和现场监察两种,并阐明了应当开展现场监察的7种具体情形,规范了实施监察时执法人员的人数、现场法定程序及可以采取的6条措施,明确了被监察单位享有的权力及义务,同时着重强调对存在有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被监察单位应及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督促其按期按要求落实整改工作;

  第二十四~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了违反本办法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节能监察办法》等相关节能法律法规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二十八~二十九条明确《暂行办法》由省工信厅负责解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三、基本特点

  (一)服务于节能工作。节能监察工作是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依法规范节能监察工作,督促用能单位充分挖掘节能潜力,增强用能单位依法用能、合理用能的意识,提高节能管理水平,推动我省节能领域持续保持高质量发展,为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新福建做出新的贡献。

  (二)解决机构改革后节能监察工作的实际需要。节能监察是行政执法工作,节能监测是节能监察的技术组成活动,《暂行办法》初步建立适合我省实际的节能监察工作管理体系,明确了节能中心应依照职责为节能监察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为开展节能监察工作提供坚实的技术保障。

  (三)在实践中进一步修订完善《暂行办法》。根据工信部要求,各省市都在陆续制定适合本省实际的办法。目前,各省市都处于初步摸索阶段,尚无先例可借鉴,我省《暂行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将根据新的问题和国家部委要求,进一步修订完善,构建目标统一、职责清晰、分工合理的节能监察工作体系。

  四、建议及投诉

  有关我省节能监察的建议或意见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我厅反应或投诉:

  联系电话:0591-87801232

  电子邮箱:hjzyc@gxt.fujian.gov.cn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