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2017年,福建省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关于加快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10号),对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起到重要作用。今年新冠肺炎疫情对汽车产业带来较大影响,国家为营造汽车消费市场环境出台了一系列措施。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有关要求,有效应对疫情对汽车产业的冲击,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加快推动“电动福建”建设,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发展,在前期政策措施研究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电动福建”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
二、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 总体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相结合,坚持龙头引领、示范带动和全产业链发展,坚持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部分 目标任务。到2022年,新能源全产业链产值超过2800亿元、累计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标准车56万辆,均比2019年翻一番;全省便捷高效的充电网络基本形成。
第三部分 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
一是培育和壮大龙头企业。支持省内新能源汽车(含专用车)生产企业做大做强、扩大规模,继续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扶持;加大省技改专项资金、技改基金对整车、“三电”系统及其他零部件企业的支持力度;对新能源装备生产企业,按在省内推广应用的电动船舶、新能源工程机械和农用机械等新能源装备中动力电池金额的10%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对电池租赁业务企业,按采购电池金额3%给予补助,三年补助总金额不超过9000万元;加强储能设备研发,构建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
二是强化产业链协同合作。推动龙头骨干企业及其产业链配套企业列入“快服贷”名单,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贴息、无还本续贷等支持。加大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技改基金对优势龙头企业和小巨人企业支持力度。设立省级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基金,支持重大项目投资、技术引进和产业化。
三是支持企业研发创新。省级财政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5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最高补助为1000万元。对新开发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含扩展车型)自获得国家《公告》和《推荐目录》起一年内销售量达500辆及以上的客车、2000辆及以上的乘用车或物流专用车,每款车型分别给予一次性新产品开发奖励100万元、500万元;符合条件的无人驾驶汽车,每款车型给予100万元奖励。
四是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全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新增和更新公务用车的,除实物保障岗位工作用车、处置突发事件应急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等特殊情况外,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新增和更新的公交车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中心城区新增和更新的邮政物流车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新增和更新的城市巡游出租车、网约出租车原则上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全省新增和更新的中心城区环卫用车原则上采用新能源汽车,政府购买环卫服务时,将新能源环卫车配备比例作为评审因素,引导环卫市场优先选择新能源汽车。鼓励开展“以旧换新”等模式,促进私人用户购买新能源汽车。加大新能源汽车在公共领域的推广应用力度,支持在景区、厂区、港区、物流园区等重点区域及湄洲等岛屿打造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区。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要根据自身实际打造3-5个示范区。
五是加大新能源汽车使用支持力度。对新能源汽车提供停车便利。对新能源汽车(营运车辆除外)在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点)等按时计费的24小时内首次停放免收2小时(含)停车费。对已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新能源邮(快)件末端揽投车辆,在不影响道路通行的情况下,允许在划定区域临时停靠不超过30分钟。不限购、不限行,不对新能源汽车实行限购;对悬挂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货车(重型货车和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除外)在市区道路通行不限行。
六是加快充电设施建设。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充电设施用地、报装、建设、通电等流程,优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允许利用临时用地建设充电设施。有条件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原则上应自建或委托配建不低于20%比例的充电设施。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补政策延至2022年,加大对非城市核心区的补贴力度。
第四部分 保障措施。省级新能源汽车联席会议要加强统筹、协调,推动工作落实;省直单位、各地市要细化政策措施,形成工作合力;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等工作,列入绩效考评以及节能减排、生态环保考核范畴,促进工作落实。
第五部分 其他事项。明确政策措施执行至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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