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11日,福建省工信厅会同福建应急厅、福建煤监局联合印发《煤矿瓦斯等级鉴定信息公示制度》(闽工信联法规〔2021〕54号文,以下简称《公示制度》),现就有关政策背景及政策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从源头上防范和遏制煤矿瓦斯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原国家煤监局国家能源局印发的《煤矿瓦斯等级鉴定信息公示制度》第三条“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管本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和信息公示管理工作,对本辖区范围内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信息进行公示,具体办法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有关要求,编制本公示制度。
二、目标任务
根据原国家煤监局国家能源局印发的《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原省经贸委福建煤监局于2012年6月28日印发《关于加强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闽经贸能源〔2012〕478号),对我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工作进行规范管理,并将鉴定机构认定作为一项行政权力,即其他行政权力。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2020年6月22日原国家煤监局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煤矿瓦斯等级鉴定信息公示制度》,并取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机构监管的通知》(安监总厅规划〔2012〕87号),对瓦斯等级鉴定机构管理进一步改进,将鉴定机构资质认定由原行政许可职权变更为信息公示。结合近几年我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资质机构认定管理工作实际,按照国家矿监局对煤与瓦斯突出鉴定信息公示模式,相应对我省瓦斯等级鉴定资质机构管理模式进行修订,由其他行政权力变更为信息公示,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三、公示管理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福建省应急管理厅、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管全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和信息公示管理工作,对全省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信息进行公示。
公示范围: 1.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机构(单位)信息公示;2.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信息公示。
四、主要内容
《公示制度》共14条款,分监管原则、监管部门、信息公示部门、鉴定程序、公示信息内容、鉴定信息内容、公示鉴定信息、鉴定机构责任、煤矿鉴定责任、机构鉴定资质条件、煤矿鉴定资质条件、应鉴定情形、违规处理等。
五、注意事项及有关说明
(一)公示信息如何报送。鉴定机构信息公示报送:按公示制度要求,鉴定机构向省工信厅报送公示信息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真实性负责。省工信厅会同省应急厅、福建煤监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对照报送信息进行核查,符合要求的在省工信厅网站公示。鉴定结果信息公示报送:鉴定机构将煤矿鉴定结果信息向煤矿所在地设区市工信部门报送,由设区市工信部门依据不同情形转报省工信厅,省工信厅结合煤矿产能登记公告予以公示。
(二)低瓦斯矿井为何要开展高瓦斯等级鉴定。根据原国家煤监局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煤矿瓦斯等级鉴定信息公示制度》(煤安监技装〔2018〕9号)第十条“低瓦斯矿井每2年应当进行一次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以及第十二条 “低瓦斯矿井应当在以下时间前进行并完成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工作:1.新建矿井投产验收;2.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完成;3.改扩建矿井改扩建工程竣工;4.新水平、新采区或开采新煤层的首采面回采满半年;5.资源整合矿井整合完成”规定要求,在公示制度设定煤矿必须开展瓦斯鉴定情形。
(三)公示制度鉴定机构技术人员准入条件与闽经贸能源〔2012〕478号文不一致说明。由于煤矿是高危行业,国家现对煤矿技术人员配备较之前的要求也更高,且高瓦斯鉴定工作对专业技术要求较强,对专业水平要求较高,因此鉴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中级职称及以上,其中鉴定负责人更是鉴定程序、鉴定过程把关、质量控制的关键人员,公示制度规定了鉴定负责人必须是高级职称,并且工作时间达5年以上,说明该人员已具备了较高的瓦斯防治专业水平,积累了大量的工作经验。闽经贸能源〔2012〕478号文所设定技术人员准入条件已不符合《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煤安监技装〔2018〕9号文)规定,参照国家突出鉴定机构及外省制定的公示制度技术人员准入条件,结合我省实际,我省公示制度相应的将技术人员职称准入条件提高一个档次,即相应将原助理工程提升至工程师,原工程师提升至高级工程师。
联系人:潘鸿森,联系电话:0591-87856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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