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来源:本网 时间:2021-08-17 15:24

  一、背景依据

  2017年6月19日,我厅印发《福建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管理实施细则》(闽经信产业〔2017〕159号,以下简称“原实施细则”),率先在全国启动省级单项冠军培育提升工作,引导企业走“专特优精”发展道路,打造一批专注于细分产品市场,生产技术或工艺出色、单项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球前列、抗风险能力强的“单项冠军”。4年来,我省共发布4批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222个,培育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27个(居全国第六位)。随着国家政策要求和我省产业发展情况发生变化,原实施细则部分条款已经不适用当前现实情况,为持续做好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工作,故对原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完善。

  二、目标任务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制造业优质企业的指导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引导我省制造业企业专注于细分产品市场的创新、产品质量提升和品牌培育,加快培育优质制造业企业,提升福建省制造业核心竞争力,推动产业迈向中高端,带动福建制造走向全国乃至全球。

  三、主要内容

  新的《实施细则》分为六个章节,包括:总则、申报条件、申报与审核、政策扶持、监督与管理、附则等部分,共有条款十六条。

  (一)认定范围

  申报福建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的主体应当为在福建省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产品研发、设计和生产制造能力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

  1.聚焦有限的目标市场,主要从事制造业1-2个细分产品市场,从事2个细分产品市场的,产品之间应有直接关联性。申报“单项冠军企业”的,细分产品销售收入比重应占企业全部业务收入的70%以上;申报“单项冠军产品”的,对该产品收入占企业全部业务比重不作要求。

  填报的细分产品分类,原则上参考《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8位或10位代码填报,难以准确归入的应符合行业普遍认可的惯例。

  2.长期专注于瞄准的特定细分产品市场,从事相关业务领域的时间达到5年及以上,或从事新产品生产经营的时间达到2年及以上。

  3.在相关细分产品市场中,拥有强大的市场地位和很高的市场份额,单项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前5位(或以出口为主的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球前10位)。

  4.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应超过1亿元。

  5.企业持续创新能力强,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主导或参与制定相关业务领域技术标准。生产技术、工艺国内领先,产品质量精良,相关关键性能指标处于国内同类产品的领先水平。

  6.企业制定并实施品牌战略,建立完善的品牌培育管理体系并取得良好绩效。

  7.企业具有健全的财务、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和质量保证等管理制度。

  8.符合工业强基工程等重点方向,从事细分产品市场属于制造业关键基础材料、核心零部件、专用高端产品,以及属于制造强国战略重点领域技术路线图中有关产品的企业,予以优先考虑。省工信厅根据产业发展情况,确定年度单项冠军培育遴选重点领域。

  (三)申报途径和工作流程

  按照省工信厅年度申报工作通知要求,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所属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工信主管部门申报并提交相应材料(省属企业可由省属控股(集团)公司组织申报);设区市工信主管部门、省属控股(集团)公司应对单项冠军申请企业(产品)进行初步论证、择优推荐,确保推荐质量。对企业的市场占有率,独立法人地位,有无环境、节能、质量、安全等方面违法记录予以重点把关,将拟推荐的企业报送省工信厅。省工信厅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进行材料评审和现场查验。对评审通过的福建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工信厅发布《福建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名单》。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市场占有率方面。将原实施细则第二条“在相关细分产品市场中,拥有强大的市场地位和很高的市场份额,单项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前5位且省内前3位”修改为“在相关细分产品市场中,拥有强大的市场地位和很高的市场份额,单项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前5位(或以出口为主的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球前10位)”;将原实施细则第四条中的“填报的细分产品分类,原则上参考《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8位代码填报,难以准确归入的应符合行业普遍认可的惯例”修改为“填报的细分产品分类,原则上参考《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8位或10位代码填报,难以准确归入的应符合行业普遍认可的惯例”。

  (二)从事产品领域时间方面。增加“企业长期专注于瞄准的特定细分产品市场,从事相关业务领域的时间达到5年及以上,或从事新产品生产经营的时间达到2年及以上”要求。

  (三)年营业收入方面。增加“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应超过1亿元”要求。

  (四)重点产品领域方面。在原实施细则第四条“符合工业强基工程等重点方向,从事细分产品市场属于制造业关键基础材料、核心零部件、专用高端产品,以及属于《中国制造2025》重点领域技术路线图中有关产品的企业,予以优先考虑”后增加“省工信厅根据产业发展情况,确定年度单项冠军培育遴选重点领域”,并将“《中国制造2025》”调整为“制造强国战略”。

  (五)申报材料方面。将原实施细则第六条中的“全国、全省市场占有率和排位证明可分别由国家级行业协会(或其下属分会)、省级行业协会等出具”修改为“近三年主营产品市场占有率说明材料(不要求提供第三方出具的产品市场占有率证明)”;增加申报材料: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及企业完税证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记录截图。

  (六)推荐单位审核把关方面。将原实施细则第五条“设区市经信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报送省经信委。省属企业可向省属控股(集团)公司提出申请,由省属控股(集团)公司初审后转报省经信委”修改为“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信主管部门、省属控股(集团)公司应对单项冠军申请企业(产品)进行初步论证、择优推荐,确保推荐质量。对企业的市场占有率,独立法人地位,有无环境、节能、质量、安全等方面违法记录予以重点把关,对拟推荐的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排除“失信黑名单”等情形后,将相关材料报送省工信厅”。

  (七)政策扶持方面。将原实施细则第八条“列入《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企业名单》、《福建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名录》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在设区市经信、财政部门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上报相关材料申请专项资金奖励”、第九条“对列入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列入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或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由各地从省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中统筹安排”分别修改为“省工信厅建立福建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库,将列入《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名单》、《福建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名单》的企业纳入单项冠军企业库,予以重点扶持发展”、“加强政策支持,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20〕3号),对纳入“福建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库”的企业申报省级有关技术改造、科技创新、市场开拓、节能减排等政策支持的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八)复核工作方面。增加“对认定为省级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的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复核。经复核,符合条件的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称号继续保留,不符合条件或未提交复核申请材料的企业称号予以撤销”。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省工信厅产业协调处洪文殊、邹履传

  联系电话:0591-87832482、87812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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