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省政府同意,我厅联合省发改委、科技厅、财政厅、卫健委、医保局、药监局等部门印发《福建省加快推进疫情防控应急医疗物资产业发展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应急医疗物资保障工作的有关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加快推进应急医疗物资产业发展的工作要求,壮大应急医疗物资产业规模,切实提升医疗物资保供能力,我厅牵头起草《福建省加快推进疫情防控应急医疗物资产业发展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经与有关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并呈报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实施。
二、范围期限
本政策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止。厦门市可参照执行,所需资金由厦门市政府统筹解决。
三、政策措施内容
《若干措施》从推动产业规模倍增、加快产品创新应用、培育壮大优质企业、推动市场循环畅通、优化审评审批服务、强化要素保障等六个方面提出19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一)推动产业规模倍增。一是支持企业改造扩产。省技改项目设备投资奖补、融资支持等专项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其中,设备投资补助最高比例由5%提高到10%。二是加快项目对接引进。对新引进新冠抗原检测试剂用抗体、新冠核酸检测试剂用酶、NC 膜、鼻拭子、胍盐等应急医疗物资产业链配套生产企业,按照项目设备(含技术、软件等)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三是支持企业上规纳统。对2022年度新投产纳统、规下转规上的应急医疗物资生产企业,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从5万元提高到10万元。
(二)加快产品创新应用。一是支持产品创新开发。对符合省级技术创新重点攻关及产业化项目条件的,最高给予30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和工业和信息化类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二是支持新产品产业化应用。支持应急医疗物资产品加快产业化,首次对应急医疗物资取得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并产业化的,给予30万元奖励。三是推动科技成果对接转化。对购买重大科技成果在我省实现产业化的企业,按不超过实际支付技术交易额的30%予以补助,最高300万元。加速推进以消杀机为代表的冷链物流科研成果的产业化与推广应用。
(三)培育壮大优质企业。一是培优扶强龙头企业。鼓励龙头企业开展兼并重组,对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按档次给予一次性奖励。二是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降低应急医疗物资生产企业列入省“专精特新”企业库的门槛,年营业收入条件由5000万元降低到2000万元。三是促进企业上市发展。引导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实现IPO、再融资、并购重组,对首发上市的企业,市、县(区)可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推动市场循环畅通。一是加强产业链配套。支持各级各部门、行业协会举办或组织企业参加产品推介、上下游协作配套、项目供需对接“手拉手”活动,对各地工信部门牵头举办(含承办)的应急医疗物资“手拉手”供需对接活动,每场活动奖励3万元。二是支持市场拓展。按规定积极引导我省疫情防控应急医疗物资产品及时在省药械采购平台挂网,供医疗机构采购使用。制定福建省重点应急医疗物资产品指导目录,引导二、三级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目录内产品。三是支持配套融资。对为各级政府保供医疗物资的生产企业新增流动资金贷款,视同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享受总规模50亿元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贷款融资支持政策。
(五)优化审评审批服务。一是提升审评审批效能。对应急医疗物资产品的注册人或生产企业,加强产品注册、临床、审评等方面的指导服务,实现二类医疗器械审批时限的全面提速。二是加强检测能力建设。强化对药品和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专业技术队伍、检测仪器、经费保障等方面支持。三是加强临床资源供给。整合全省临床机构资源,推动建立临床试验研究者职务晋升及薪酬待遇激励机制,促进临床试验能力提质增效。鼓励医疗机构为省内应急医疗物资企业开展临床试验服务和加快临床试验促进成果转化提供支持。
(六)强化要素保障。一是加强组织协调落实。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疫情防控应急医疗物资产业发展协调联动机制,落细落实本措施具体内容。二是加大财政金融支持。积极争取国家相关专项资金支持,探索建立应急医疗物资产业中长期贷款“白名单”制度,加大应急医疗物资产业中长期融资支持。三是强化公共服务支撑。发挥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平台作用,组织开展招商引资、政策宣传,学术交流、产业推介、招才引智等活动。四是加强人才用工保障。引导企业与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等建立教育实践基地和职工培训中心,开展职工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对为企业引进劳动力的社会机构、个人,给予一次性用工服务奖补。
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省工信厅产业融合处李燕婷
联系电话:0591-87801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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