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煤矿项目核准后开工前地方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实施的初步设计审批工作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时间:2019-06-26 16:49

泉州、三明、龙岩市工信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完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制度,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精简企业投资项目前置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9〕1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煤矿项目核准后开工前地方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实施的初步设计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受理对象 

  本省范围内煤矿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和资源整合)初步设计(含设计修改)的审查审批。 

  二、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09年修正本)第八条“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 

  (二)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煤矿项目核准后开工前地方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实施的初步设计审批”。 

  (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2〕153号)第(六)规范建设项目设计报批程序“……初步设计应当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修改完善和报批……需要修改设计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委托原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修改,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四)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国能发煤炭〔2019〕1号)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经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变更等”。 

  (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精简企业投资项目前置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9〕16号)“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前置条件:煤矿项目核准后开工前地方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实施的初步设计审批”。 

  三、审批单位 

  各产煤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的煤矿项目初步设计(含设计修改)的受理、审查、批准。 

  四、申请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经有权部门核准的煤矿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二)经有权部门划定矿区范围的煤炭资源整合项目。 

  (三)按规定需重新报批初步设计修改的煤矿项目。 

  五、申请材料 

  (一)煤矿企业关于煤矿项目初步设计(含设计修改)审查批准的请示。 

  (二)煤矿项目核准文件(资源整合项目提交有权部门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 

  (三)煤矿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含设计修改)及其批复文件。 

  (四)煤矿项目初步设计(含设计修改)文本说明书、概算书、主要机电设备和器材清册、图纸、附件等 

  六、审查形式 

  煤矿项目核准后开工前地方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实施的初步设计审查实行专家会审制。各地可建立煤矿技术专家库,随机从专家库抽取专家,也可按《福建省经信委工业和信息化发展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闽经信技术〔2018〕159号文)规定,依程序向我厅申请抽取专家。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主要由采矿、地质、机电、通风安全、经济等专业人员组成,并遵守审查回避制度和兼顾就近聘请原则。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根据专家组的审查意见,及时补充、修改、完善初步设计后,重新报送审批单位。专家组要对修改后的设计进行复核,签署复核意见。 

  七、设计修改 

  煤矿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内容。在施工过程中因地质、资源、瓦斯、水文地质类型等条件发生变化,原设计的开拓方式、开采工艺,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等主要生产系统以及首采区、首采工作面布置等需要变更,或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存在重大缺陷、影响安全施工,需要修改设计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委托原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进行修改,在安全设施设计修改获批后,报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其中,涉及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规模、重大技术方案等有关内容调整的,还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向设区市投资主管部门报批。 

  八、有关工作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准的煤矿建设规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同一项目的初步设计与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同一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应当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修改完善和报批。 

  设计单位不得承接与本单位资质不符的煤矿设计;不得转包设计业务和挂靠设计资质。设计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法规、规程、规范的规定,严把设计质量关。项目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对其设计负责。 

  (二)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配合做好煤矿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批工作。 

  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尽快将“煤矿项目核准后开工前地方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实施的初步设计审批”列入本级权责清单,规范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煤矿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对煤矿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等主要系统能力进行审核,不得预留富余能力,严禁批小建大。对于未经核准擅自开工以及越权违规核准的煤矿项目,不得受理初步设计审查,不得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对于批小建大的项目,新增的生产能力不予认可。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煤矿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自本文印发之日起,煤矿项目开工前均应严格履行初步设计审批程序。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9年625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