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龙岩市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三明市工业行业化解低效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省能源集团,省产权交易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部署,多渠道筹集资金,推进煤炭去产能工作,根据国家发改委等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化解产能办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现将《福建省煤炭去产能指标交易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工业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代章)
2019年12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煤炭去产能指标交易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部署,多渠道筹集资金,推进煤炭去产能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交易实施机构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是我省煤炭去产能指标交易工作主管部门,具体交易由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负责,并作为资金结算机构进行统一交易资金结算。国家建立煤炭产能置换方案统一归集和公示平台后,按照国家有关从其规定执行。
二、指标交易范畴
已完成实质性产能退出的煤矿。具体指:县级政府网站上已公示该煤矿列入当年度退出计划并经省级公示,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已注(吊)销,建设项目核准文件(不含资源整合项目)已撤销,完成井口封闭填实,经县级煤炭去产能牵头部门现场核查并出具上述事项的核实证明。
三、交易收益权属
按国家政策,交易收益归属权为实际关闭退出的煤矿企业。
四、交易前的承诺
申请企业应遵循诚信、自愿申请原则,承诺指标交易收入优先用于去产能职工安置并同意遵守交易规则,填写并提交煤炭去产能指标出让承诺书。
五、交易的申请
(一)按煤矿所有制形式,分以下两类企业自愿申请:
1.国有煤矿企业。省属国有煤矿,由省能源集团公司向省工业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产能办”)提出申请,并附省国资委审批意见和去产能指标出让承诺书;其它地方国有煤矿企业按照管理权限向当地煤炭去产能牵头单位提出申请,并附相关国资监管机构审批意见以及去产能指标出让承诺书,设区市煤炭去产能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设区市产能办”)及时汇总转报省产能办,并抄送省产权交易中心。
2.地方民营煤矿企业。由煤矿企业向设区市产能办提出申请,并附企业股东或董事会议决定同意实施指标交易的书面决议以及去产能指标出让承诺书。设区市产能办审核确认后及时报省产能办,并抄送省产权交易中心。
(二)煤矿企业完成产能实质性退出后,设区市产能办(省能源集团)应于次年2月底前报送实施当年度退出产能指标交易,逾期省产能办不予受理。省产权交易中心可采取分批次集中交易方式,按规定程序及时组织开展交易。为统筹集中管理指标交易市场,进一步提高指标交易工作效率,有效防范、降低交易风险,更好服务指标交易双方企业,地方民营煤矿企业出让人可委托省产权交易中心推荐第三方代理指标出售,以加快有关票据集中办理。
六、交易的审查
设区市产能办在收到企业指标交易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转报省产能办。省产能办在收到设区市产能办转报件和省能源集团公司交易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函告省产权交易中心。
重点审查:一是企业承诺事项是否齐全;二是指标种类与折算比例、指标数量是否准确;三是附件资料是否齐全。
七、指标的折算
关闭退出煤矿可按享受中央财政奖补和不享受中央财政奖补两种方式申请。根据国家发改发展改革委有关规定,申请享受中央财政奖补的煤矿产能指标按退出产能的30%计;申请不享受中央财政奖补的煤矿产能指标按退出产能的100%计。退出的生产建设煤矿产能以国家能源局生产能力登记公告为准,未登记公告的,依照现行国家煤炭产能指标置换相关规定认定。
八、指标交易指导价
各年度退出产能的指标交易底价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及国家发展改革发改委产能置换折算比例有关规定确定。
九、指标出让人排序
所有参加交易的出让人需委托省产权交易中心作为全省统一的抽签人,进行随机抽签排序,指标出让人可全程参加抽签排序现场监督。
对不同批次申请交易的指标出让人按省产权交易中心公告交易时间先后分别排序;同批次申请交易的指标出让人,在公证机关公证和省产能办现场监督下,省产权交易中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发改委规定不同折算比例的退出产能置换指标类型将出让人进行排序。排序结果原则上作为交易结束后对受让人指标配置的顺序,如买受人对指标交易合同签约主体提出其他要求的,可根据买受人要求进行指标配置。
十、发布指标信息
省产能办对各地指标出让人、指标交易数量复核后,公开发布有关产能指标信息。
(一)发布内容
指标出让人的企业名称(以营业执照为准),指标类别,指标形成方式,折算比例,指标量;全省指标交易指导价;联系咨询途径。
(二)发布方式和单位
1.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机关门户网站。
2.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网站。
3.争取社团组织向有关省(区、市)和中央企业推送。
4.定点向有需求意向的省(区、市)去产能牵头单位推送。
5.定点向有需求意向的煤矿企业推送。
十一、指标交易公告
省产权交易中心根据本方案的相关规定,在其网站上发布交易公告,交易公告时间为5个工作日。如在5个工作日内未完成全部指标交易,省产权交易中心可酌情开展再次交易公告,公告及时间继续顺延有效,公告时间最长可顺延至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指标有效期截止时间。
十二、竞买方报名
竞买方直接向省产权交易中心报名,并承诺不得向其他竞买方通报指标需求的种类和数量。参与交易组织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无关方、相关方透露报名信息。
(一)报名时间
指标交易公告期间。
(二)报名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企业和法定代表人不属于国家或有关部门诚信惩戒的对象。
(三)报名材料
1.企业基本情况,“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证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2.《受让承诺书》(对支付能力、受让指标种类和指标量真实性等做出承诺)。
3.委托代理的必须有授权委托书。
(四)保证金
报名时竞买方应向省产权交易中心交纳保证金。标准为每万吨产能指标缴纳5万元。交纳保证金后,视为竞买方认可本次交易挂牌底价和相关交易规则,竞价起价不得低于挂牌底价。
在指标交易成功后,保证金可转为交易款。未交易成功的,按原渠道无息退回。
十三、交易实施
省产权交易中心按制定的交易规则组织网络交易,不集中设立竞价室且不提供竞价终端设备,竞买方自行安排网络竞价。当竞买方只有一个时,以挂牌底价与报价孰高原则协议交易。当竞买方有两个及以上时,实行竞价交易。
十四、指标分配
(一)交易结束后,由省产权交易中心按出让人有关排序结果依次确定出让人与交易量。如买受人对指标交易合同签约主体提出其他要求的,可根据买受人要求进行指标配置。
(二)交易结束后,由省产权交易中心根据竞价结果,按“报价优先,需求量优先,时间优先,竞价保证金到账时间优先”原则确定成功受让人顺序。
(三)按成功受让人顺序和成功出让人顺序匹配确定指标交易合同签订方,直至受让人或出让人安排完毕。
十五、合同签订与付款方式
(一)买、卖双方在省产权交易中心确定交易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煤炭去产能指标交易合同》。
(二)《煤炭去产能指标交易合同》签订后,受让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省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划转交易总金额的20%价款(首付款),用于出让人或指标出售代理方开具正式发票时的税金等支出,省产权交易中心应及时将首付款到账情况函告省产能办。
(三)首付款划转到位后,省产能办在5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受让人出具产能置换预证明文件。
(四)受让人在取得产能置换预证明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向省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划转剩余价款(即合同金额的80%,原保证金可无息充抵等额价款),中央或省属国有企业受让人基于风险管理防控需要与出让人另行协商的,按双方交易合同约定执行。
受让人在取得产能置换预证明文件后,应尽快向项目核准机关申报产能置换方案。
(五)受让人在履行完毕前款规定的剩余价款后,采用代理出售交易方式的出让人应及时向出售代理方出具正式发票。省产权交易中心将剩余价款到账情况函告省产能办后,省产能办及时向项目核准机关发函反馈去产能指标交易情况。
(六)受让人在取得国家有关部门产能置换方案复函,且指标出让人向指标出售代理方提供指标交易合同全额价款发票后,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在扣除出让人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等费用后,及时向出让人指定账户划转合同剩余价款。
十六、交易服务费
交易服务费按成交金额的5‰支付,由指标出让方承担。
十七、风险与防控
交易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的争议,在协商基础上仍然不能解决的,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八、组织保障
(一)成立协调机构。省产能办成立煤炭去产能指标交易协调工作组,成员由省工信厅、省发改委、福建煤监局、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人社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税务局等单位组成,加强组织协调,做好指导服务工作。
(二)明确相关责任。煤炭产能置换指标交易是市场行为,煤矿企业自行承担交易风险以及交易引发的民事责任。省产权交易中心要做好交易平台的建设和工作实施,并做好相关适时数据的保密工作。市、县(区)煤炭去产能牵头单位要做好交易的宣传、发动以及审查等组织实施工作。省工作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指导,促进煤炭去产能指标交易工作顺利开展。
(三)广泛宣传贯彻。有关设区市煤炭去产能牵头部门应及时将本方案转发至县级煤炭去产能牵头部门和辖区内所有煤矿,并在每年底前组织当年去产能项目单位开展集中宣贯,保障有关煤矿企业的知情权和决策权。
原《福建省工业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煤炭去产能指标交易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闽产能办〔2018〕8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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