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各相关部门:
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相关要求,我办对原《福建省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投诉举报有关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投诉处理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代章)
2021年5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投诉处理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违约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投诉事项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小企业投诉本省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拒绝或延迟支付其货物、工程、服务款项,部门受理投诉以及对投诉作出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作为受理投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网上投诉平台、通讯地址等相关信息。
第四条 投诉人可以通过“福建省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登记(投诉)”平台、投诉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来人来函等形式向属地受理投诉部门投诉,投诉时应完整提供以下信息和材料:
(一)投诉人与被投诉对象必须是利益相关者,并提供双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规模类型和准确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具体的投诉请求、合同文本等拖欠账款的相关书面凭证;
(三)投诉材料应加盖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者提供法人委托书;
来人投诉的,受理投诉部门应当核对投诉人身份信息。
第五条 受理投诉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决定受理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投诉材料转交给同级相关部门或相应设区市受理投诉部门(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处理:
(一)被投诉人为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及其所属单位的,转交被投诉人或其主管部门处理;
(二)被投诉人为省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转交省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处理;
(三)被投诉人为市级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的,转交其省级相关主管部门和设区市受理投诉部门处理;
(四)被投诉人拖延检验、竣工验收引起的投诉案件,转交住建、交通、水利等相关部门处理;
(五)被投诉人为外省国有企业或者央企的,受理投诉部门应当引导投诉人向国家投诉平台进行投诉。
人社部门办理涉及农民工工资的投诉案件时,发现本省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的,可抄送同级受理投诉部门,由受理投诉部门按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六条 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四条要件;
(二)法院或其他部门和机构已经受理或处理;
(三)承办单位已经处理,投诉人没有提供新的事实及相关证明材料的投诉。
受理投诉部门对不予受理的投诉件,应当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进行解释说明。
第七条 对事实清楚、责任明确、情节简单的投诉事项,各级受理投诉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或收到上级相关部门交办投诉件之日起,责成承办单位1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完毕,承办单位要按时将核实情况或办理意见(建议)向交办的受理投诉部门反馈。上级交办的投诉案件,各级受理投诉部门要按时上报办理结果。
对情况复杂、涉及多个部门的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时限可延长5个工作日,但最长不得超过30天。延期办理的,受理投诉部门要及时以适当方式向投诉人解释说明。国务院减负办等中央部门批办的投诉案件,必须严格在要求的时限内办结。
第八条 各级受理投诉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台账。对核查属实的投诉,承办单位应当督促拖欠主体明确清偿时间表路线图,对“无争议”的账款要立即清偿,做到“应还尽还”。承办单位应当将有关收付款凭证复印件报送受理投诉部门,实现闭环管理。
第九条 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投诉线索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并将反馈情况告知受理投诉部门。对存在争议的投诉案件,承办单位要督促被投诉人主动与投诉人加强沟通,协调解决;无法协调的,引导双方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十条 各级受理投诉部门要及时对投诉台账进行梳理对账,对超期未办结的投诉案件进行通报,督促承办单位办结。
各设区市受理投诉部门应当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受理投诉部门提交上季度投诉办理工作情况和相关台账,每年l月30日前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和相关台账。
第十一条 经调查核实,依法认定本省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情节严重的,受理投诉部门可以依法依规将其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将相关涉企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本省大型企业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未按照规定在企业年度报告中公示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受理投诉部门可以依法依规将上述情况抄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被投诉人采取威胁、刁难等方式打击报复的,或者对投诉案件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各级受理投诉部门应当向主管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反映并依法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被投诉人为部分或全部使用本省财政资金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团体组织的,参照本办法对机关、事业单位投诉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工信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福建省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投诉举报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