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三明、龙岩市工信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根据国家煤监局国家能源局《煤矿瓦斯等级鉴定信息公示制度》要求,省工信厅、省应急厅、福建煤监局制定了《福建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信息公示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
2021年5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信息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福建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从源头上防范和遏制煤矿瓦斯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福建省应急管理厅、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管全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和信息公示管理工作,对全省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信息进行公示。
第三条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福建省应急管理厅、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在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公示全省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信息,内容主要包括鉴定机构(单位)基本信息、煤矿企业(煤矿)委托鉴定机构(单位)开展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的信息和鉴定结果、鉴定违规和失信行为信息等。
第四条 煤矿企业(煤矿)应当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自主选择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公示的具备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能力的机构(单位)进行鉴定。委托开展鉴定工作应当与鉴定机构(单位)签订合同或提交鉴定委托书,明确鉴定对象、内容、时限及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等。
第五条 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机构(单位)应当将鉴定机构(单位)的基本情况、主要设备和仪器仪表、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佐证材料(含电子版和单位盖章的纸质材料,附表1至附表3)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示后,若其基本信息有较大变化时,也应当及时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更新材料。
第六条 鉴定机构(单位)在接受煤矿企业(煤矿)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委托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应向煤矿所在地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送委托鉴定信息(电子版和单位盖章的纸质材料),信息内容至少包括鉴定煤矿企业、矿井及类别(生产或新建矿井)、合同(委托书)签订时间、鉴定机构(单位)、鉴定项目负责人等。
对由于不能按要求完成鉴定而终止鉴定项目的,鉴定机构(单位)也应当及时向煤矿所在地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告终止鉴定信息并填写终止原因。
第七条 鉴定机构(单位)在出具鉴定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应向煤矿所在地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送鉴定结果(电子版和单位盖章的纸质材料,附表4)。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依照下列情形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转报:
建设煤矿转为生产煤矿:鉴定结果与煤矿生产要素信息公告由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一并转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生产煤矿:与上次鉴定结果一致的,由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与煤矿半年度和全年度产能更新公告一并转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与上次鉴定结果不一致的,由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立即将鉴定结果转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视不同情形,结合产能公告给予鉴定信息公告或立即单独公示鉴定信息。产煤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次年1月上旬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辖区范围内煤矿的开展瓦斯等级鉴定信息工作总结及鉴定结果,并抄送省应急管理厅、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八条 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机构(单位)应当具备开展鉴定的工作场所、专业技术人员、鉴定设备和仪器以及管理体系等基本条件,并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公开、诚实守信的原则,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在规定时限内独立开展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工作,出具鉴定结果,并对其鉴定结果负责。
第九条 煤矿企业(煤矿)应当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等规定,配合鉴定机构(单位)准备现场鉴定条件,提供相关的基础资料和数据、合同规定的相关参数测试设备、材料,以及相邻矿井相关瓦斯地质资料,并对现场、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机构(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从事煤矿检验检测、瓦斯等级鉴定、评价、设计等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二)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办公、检测、检验场所。
(三)配备经有资质单位检定合格的气相色谱仪1台、光干涉式瓦斯测定器20台、高速风表5台、中低速风表10台以上;配备有足够数量的干式湿度计、温度表、精密数字气压计、秒表、多种气体检测仪、皮尺、钢卷尺、计算器、取样装置以及计算机等相关设备。
(四)有10名以上矿井通风、采矿、安全、矿建、地质、机电专业且具有工程师职称及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矿井通风安全或采矿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鉴定技术负责人、审核人、批准人具有采矿、通风安全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
(五)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并持有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瓦检员不少于6人。
(六)鉴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必须是鉴定机构(单位)正式员工,并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鉴定机构(单位)从业或从事其他违反独立性、公正性、科学性、诚实性行为的。
(七)鉴定机构(单位)建立健全工作质量管理体系和内部评审机制,管理制度及责任制齐全完善。
第十一条 煤炭生产企业等级鉴定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所属煤矿具有产能公告在30万吨/年及以上的正常生产煤矿。
(二)配备经有资质单位检定合格的光干涉式瓦斯测定器10台、高速风表3台、中低速风表6台以上;配备有足够数量的干式湿度计、温度表、精密数字气压计、秒表、多种气体检测仪、皮尺、钢卷尺、计算器、取样装置以及计算机等相关设备。
(三)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完善。配备专职总工程师和分管通风的副总工程师,设独立的通风管理部门,该部门负责人具有通风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至少配备两名及以上通风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6名及以上矿井通风、采矿、安全、矿建、地质、机电专业且具有工程师职称及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矿井通风安全或采矿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鉴定技术负责人、审核人、批准人具备采矿、通风安全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
(五)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并持有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瓦检员不少于6人。
(六)鉴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必须是该煤矿企业正式员工,并不得有在另外鉴定机构(单位)、煤矿从业或从事其他违反独立性、公正性、科学性、诚实性行为的。
(七)煤炭生产企业建立健全工作质量管理体系和内部评审机制,管理制度及责任制齐全完善。
第十二条 低瓦斯矿井每2年应当进行一次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因矿井长期停产等特殊原因未能每2年进行一次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的低瓦斯矿井,必须在恢复生产3个月内完成瓦斯等级鉴定,未完成鉴定的应按高瓦斯矿井进行管理。
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在以下时间前进行并完成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工作:1.新建矿井投产验收;2.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完成;3.改扩建矿井改扩建工程竣工;4.新水平、新采区或开采新煤层的首采面回采满半年;5.资源整合矿井整合完成。
第十三条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属地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监督检查工作,全面核查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实名举报。发现鉴定机构(单位)所报送的信息不真实或者存在《煤矿瓦斯等级鉴定信息公示制度》(煤安监技装〔2020〕23号)第十条所列的失信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撤销其鉴定机构(单位)公示信息。发现鉴定机构和煤矿企业以及鉴定人员在鉴定工作中有违反法规标准等行为的,或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与实际不符、弄虚作假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闽经贸能源〔2012〕478号)自行废止。
附表1
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机构(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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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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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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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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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营业执照(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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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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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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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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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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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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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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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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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工作分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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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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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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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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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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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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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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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部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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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认证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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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用房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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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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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机构(单位)的主要设备、仪器及仪表
检测项目 |
设备、仪器及仪表名称 |
型号/规格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风速测量 |
高速风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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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速风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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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速风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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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湿度测量 |
温湿度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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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压测量 |
数字气压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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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浓度测量 |
光学瓦斯检测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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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测量 |
秒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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巷道断面 测量 |
卷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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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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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机构(单位)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
机构名称: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姓 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学历 |
专业 |
职称 |
负责人或专业技术人员 |
从事瓦斯防治工作年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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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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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4
XX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
鉴定报告名称 |
XX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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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报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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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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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机构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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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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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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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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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机构人员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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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机构人员 |
姓名 |
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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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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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鉴定工作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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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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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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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项目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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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项目组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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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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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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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审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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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批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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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托 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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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鉴 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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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鉴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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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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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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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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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指标 |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m3/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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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m3/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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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面最大绝对瓦斯涌出量(m3/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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掘进面最大绝对瓦斯涌出量(m3/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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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动力现象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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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喷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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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月矿井生产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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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瓦斯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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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鉴定瓦斯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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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 |
XXXX鉴定机构 (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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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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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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