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
《福建省推进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2021—2023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8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推进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2021—2023年)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建设“海上福建”推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闽政〔2021〕7号)要求,为推进我省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产业转型升级,助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并深度融入新发展格局,紧密围绕“海洋强省”和“制造强省”战略目标,以增强产业竞争力为核心,以提升装备研制能力为重点,坚持龙头引领、示范带动和全产业链发展,坚持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夯实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产业基础,加强电动船舶、深海养殖装备等新产品研发,全面提升生产和管理能力,打造细分市场优势和全产业链竞争力,加快实现船舶与海工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助力“海上福建”建设。
(二)主要目标
持续培育闽江口、三都澳、罗源湾、湄洲湾、厦漳湾等产业基地,发展壮大高技术船舶与海工装备产业集群,力争2023年实现产值800亿元。发展深海采矿船、汽车滚装船、邮轮游艇、电动船舶、新型高性能远洋渔船等高技术船舶产品,至2023年实现产值300亿元;发展用于海底采矿、水下打捞、海上救援、海道测量、港口航道施工、深水勘察、海工辅助、海底电缆施工等海洋重大装备,至2023年实现产值100亿元;培育海上风电装备龙头企业,重点发展大容量风机、钢结构、施工运维船舶等海上风电装备产品,至2023年实现产值400亿元。建设国内领先的电动船舶研发制造基地,打造10个以上电动船舶示范项目,更新改造远洋渔船80艘以上,建造深海养殖装备50台以上。培育若干个具有较强行业影响力的船舶与海工装备、风电装备龙头企业,以优势龙头企业带动产业链发展,提升竞争力,形成国内领先的产业创新体系和完善的政策保障体系。
二、重点任务
(一)推进修造船业可持续发展
1.完善构建省内产业布局。持续打造闽江口、三都澳、罗源湾、湄洲湾、厦漳湾等船舶修造产业集群,以省船舶集团等国有控股企业为龙头,民营船企、军方船企协同发展。适时推动相关修造船企业退城入园,提高产业集聚度;盘活泉州斗尾船厂资源,打造修造船和海工基地。推动福安、龙海等地修造船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布局完善海上风电等海洋产业配套港口、码头等设施。(责任单位:省工信厅、国资委、发改委,省船舶集团,沿海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增强研发能力。依托马尾造船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等研发力量,开展项目攻关,培育形成省内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龙头设计单位,不断提升自主研发水平。加强技术储备。及时总结邮轮型客滚船、双燃料动力汽车滚装船、深海采矿船、高附加值海工辅助船等先进船型的建造技术经验,为后续承接类似船型及推动船型升级换代奠定扎实基础。提升生产制造水平。指导修造船企业提升船舶修造质量,支持企业深入开展两化融合、机器换工等项目,逐步实现设计、建造、管理与服务全生命周期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实现降本增效。(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工信厅,省船舶集团)
3.争取央地资源支持产业发展。支持央地合作。支持我省船舶工业引进中船集团、三峡集团等央企,发挥央企在军品、技术、资金、市场等方面的优势,带动我省船舶工业壮大发展,形成产业集聚效应。鼓励“闽船闽造”。鼓励我省船东在省内造船企业投资造船,支持我省造船企业承接海事、港口等公务船项目。支持省内船舶工业企业加强对接,通过转售、改装、租赁等形式加快处置海工库存船舶。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船舶工业企业的支持力度,降低船企融资成本,提升竞争力。(责任单位:省国资委、发改委、工信厅、海洋渔业局、金融监管局,福建海事局、厦门海事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省港口集团、船舶集团,沿海设区市人民政府)
4.发展壮大修船产业。发挥我省区位优势,抓住国际航运业实施绿色环保新规等因素带来的发展机遇,大力发展修船产业,与造船工业形成产业互补,完善产业体系。支持我省船舶修理企业不断提升船舶修理技术,逐步实现修船产业绿色化、高端化发展。力争打造东南沿海重要的民船修理基地和舰船维修保障基地,助力我省东南沿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科技厅,省船舶集团,沿海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推动电动船舶创新发展
1.建设研发制造基地。以“立足福建、服务长江、面向全国”为目标,以省船舶集团和宁德时代新能源电池制造为基础,联合三峡集团、中船所属研究院所等单位,开展新能源电动船舶的研究,联合打造研发制造基地。逐步通过改造、更新现有传统燃油船舶,利用水电、风电峰谷差提供优价电力,以动力电池替换燃油动力,实现水上交通绿色发展。(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科技厅、国资委,省船舶集团,省电力公司,宁德时代公司,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提升全产业链竞争力。围绕近海和内河运输船舶、旅游观光船舶、渔业辅助船舶、公务执法船舶及岸电配套设施、运维服务等领域,研究制定我省发展电动船舶的标准体系,加强产学研用结合,打通技术路线,覆盖产业链全过程、全流程,打造兼具经济性、安全性、实用性的电动船舶及其关键配套设施设备产业体系,加快电动船舶码头及充换电等配套设施规划和建设,鼓励天然气、电动等船用新能源产业发展,提升全产业链竞争优势。(责任单位:省工信厅、交通运输厅、发改委、科技厅、市场监管局,省船舶集团、港口集团,中国船级社福州分社,宁德时代公司)
3.推进示范项目建设。加快推进江、河、湖、海首制电动船舶示范项目建设,率先在福州、厦门、宁德等具备较好发展基础和合适应用场景的地区推广电动船舶,逐步实现全省、长江等内河推广应用。鼓励各地市结合地方发展实际,稳步推进辖区内江、河、湖、近海流域绿色船舶更新,支持福州市制定“电动闽江”政策。(责任单位:省工信厅、交通运输厅,福建海事局、厦门海事局,省船舶集团、港口集团,宁德时代公司,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壮大海工装备产业
1.传统海工装备
充分发挥既有海洋工程装备生产经验和技术优势,及时总结、合理创新,紧随行业发展趋势,结合我省实际,重点发展海底采矿、水下打捞、海上救援、海道测量、港口航道施工、深水勘察、海工辅助、海底电缆施工等海洋工程装备产品,带动产业链上下游发展,全方位打造海洋工程装备体系,全面提升“海上福建”建设能力。(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科技厅,省船舶集团,沿海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海上风电装备
支持福州打造海上风电产业园、海上风电装备制造园,积极补齐完善叶片以及关键配件等我省制造能力空白,围绕风电装备建设公共检测平台、大数据中心。培育省内海上风电产业龙头企业,打造规模提升、专业优质、竞争力强的海上风电钢构制造、风机装备制造、运维施工装备制造龙头企业,增强省内产业集群发展合力。提升产品研制水平,重点支持企业研发制造大容量风机产品、海上风电钢结构产品、海上风电运维施工装备,构建海上风电“立体式”装备体系。(责任单位:省工信厅、发改委、科技厅)
3.深海养殖装备
鼓励船舶建造企业研制以高附加值鱼种为主要养殖产品的养殖装备,重点推广大型海上渔业养殖设施和养殖工船建造,探索集养殖、旅游、教育等功能于一体的多功能综合体平台研发,开展关键核心技术和相关标准规范的研究攻关,着重提升养殖装备安全性能和抗风浪能力,不断提高深海渔业养殖装备的可靠性和经济性。重点围绕深海渔业养殖装备绿色化、智能化等功能需求,推动自动投饵系统、成鱼起捕系统、养殖设备集中控制系统、养殖平台结构安全监测系统等关键配套设备系统的研制。加快推进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与深海渔业养殖装备的融合发展,加强智能监控、无线通讯等智能化管理设施技术的研发应用。鼓励支持海上经济多产业融合发展,鼓励支持制氢和海上风电、深海养殖和海上风电、其他产业和传统海工装备产业以及海上风电装备产业等融合应用。(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科技厅、发改委、海洋渔业局、市场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船舶集团,中国船级社福州分社,沿海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省工信厅牵头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成立推进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发展工作专班,统筹协调推进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工作,加快推进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省工信厅、发改委、财政厅、科技厅、海洋渔业局、市场监管局、国资委、金融监管局,福建海事局、厦门海事局,省船舶集团、港口集团,省电力公司,中国船级社福州分社)
(二)加大政策支持。
1.争取国家政策支持,将我省列入全国内湖、沿江、沿海船舶绿色智能创新发展示范区;支持在福建省建设国家级电动船舶研发制造基地,并予以专项政策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信厅、发改委、财政厅)
2.支持符合要求的高技术船舶和深海养殖装备申报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和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项目,按相应政策对装备生产企业和应用企业给予补助。(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财政厅)
3.支持开展电动船舶示范应用,对制造电动船舶的企业,在电动船舶交付且运行一定里程后,示范首制船舶按交付船舶电池动力推进系统价格的40%给予奖励,后续船舶按20%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本政策有效期至2022年,所需资金从“电动福建”建设专项中统筹安排,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对开展电池租赁业务、充电设施建设等方面按《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电动福建”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闽工信法规〔2020〕99号)相应政策给予支持;支持采取企业用户和承建方共同研发等模式,解决示范船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加快推进示范船建设;鼓励电动船舶示范项目申报产学研协同创新专项,解决研发过程中“卡脖子”关键技术。(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财政厅、国资委、科技厅)
4.支持省投资集团牵头组建全省深海养殖装备租赁公司,通过财政补贴、金融保险等多种形式的“组合拳”的支持,不断降低成本为养殖企业提供先进适用、租金优惠的深海养殖装备租赁服务。创新深海装备养殖的金融和保险服务,探索开展深海养殖装备抵押贷款业务;探索将深海装备养殖保险纳入政策性保险范围,推动商业保险公司开展深海养殖装备保险业务试点。(责任单位:省发改委、财政厅、商务厅、国资委、海洋渔业局、金融监管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省投资集团、船舶集团,沿海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实施目标考核。各地要认真落实属地责任,科学制定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产业发展工作任务清单和考核指标,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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