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稀土及关联产品生产应用奖励办法》的通知(于闽工信规〔2023〕9号作出修改)
来源: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时间:2021-10-22 16:14

  各设区市工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省冶金(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为促进稀土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我省稀土产业发展有关文件精神,我厅制定了《福建省稀土及关联产品生产应用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10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稀土及关联产品生产应用奖励办法(2023年修改)

  第一条 为推动稀土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促进稀土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鼓励我省稀土企业加快研发创新,发展高端应用产品,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我省稀土产业发展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稀土及关联产品包括:

  (一)稀土矿产品;

  (二)稀土冶炼分离产品,包含17种稀土元素的各类单一和混合稀土氧化物、盐类及其他化合物;

  (三)稀土金属及合金,包含单一或混合稀土金属、各类稀土合金;

  (四)稀土功能材料,即以稀土化合物(包含氧化物及盐类)、稀土金属、稀土合金为原料生产的稀土磁性、储氢、发光、催化、抛光、晶体、陶瓷等新材料;

  (五)稀土关联产品,即使用稀土功能材料生产的稀土永磁电机、激光晶体及器件等产业链延伸应用产品。

  第三条 申请稀土及关联产品生产应用奖励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拥有省级或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研发机构(含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工作由本省生产经营的母公司负责组织,且子公司有独立研发费用预算并设有专门研发部门的,子公司视同具有母公司研发机构相应的条件;

  (三)拥有稀土及关联产品自主知识产权,上一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超过4%;

  (四)企业生产的稀土及关联产品应符合国家、我省稀土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导向,使用合规的稀土原料(含废料综合回收企业利用的废料);

  (五)生产稀土矿产品、冶炼分离产品的企业应具有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稀土开采和冶炼分离总量控制计划(废料综合回收利用企业除外);

  (六)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生产、环保等事故;

  (七)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四条 申报企业应当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福建省稀土及关联产品生产应用奖励资金申报表》;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研发机构等佐证材料;

  (三)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稀土及关联产品销售合同和销售发票复印件。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五条 省工信厅每年组织开展奖励资金申报工作,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信部门收到辖区内企业申报材料后,根据本办法和申报通知要求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连同企业申报材料上报省工信厅。

  第六条 省工信厅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拟奖励企业名单并在省工信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第七条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的,由省工信厅组织核查。

  第八条 稀土及关联产品生产应用奖励资金采用后奖补方式。按照销售额的5%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九条 对出具虚假销售合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奖励资金的,追缴已拨付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3年内禁止企业申报本项奖励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 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发生影响客观公正评审等违规行为的,依规取消省工信厅评审专家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工信厅负责解释。第一条 为推动稀土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促进稀土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鼓励我省稀土企业加快研发创新,发展高端应用产品,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我省稀土产业发展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稀土及关联产品包括:

  (一)稀土矿产品;

  (二)稀土冶炼分离产品,包含17种稀土元素的各类单一和混合稀土氧化物、盐类及其他化合物;

  (三)稀土金属及合金,包含单一或混合稀土金属、各类稀土合金;

  (四)稀土功能材料,即以稀土化合物(包含氧化物及盐类)、稀土金属、稀土合金为原料生产的稀土磁性、储氢、发光、催化、抛光、晶体、陶瓷等新材料;

  (五)稀土关联产品,即使用稀土功能材料生产的稀土永磁电机、激光晶体及器件等产业链延伸应用产品。

  第三条 申请稀土及关联产品生产应用奖励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拥有省级或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研发机构(含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工作由本省生产经营的母公司负责组织,且子公司有独立研发费用预算并设有专门研发部门的,子公司视同具有母公司研发机构相应的条件;

  (三)拥有稀土及关联产品自主知识产权,上一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超过4%;

  (四)企业生产的稀土及关联产品应符合国家、我省稀土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导向,使用合规的稀土原料(含废料综合回收企业利用的废料);

  (五)生产稀土矿产品、冶炼分离产品的企业应具有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稀土开采和冶炼分离总量控制计划(废料综合回收利用企业除外);

  (六)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生产、环保等事故;

  (七)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四条 申报企业应当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福建省稀土及关联产品生产应用奖励资金申报表》;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研发机构等佐证材料;

  (三)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稀土及关联产品销售合同和销售发票复印件。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五条 省工信厅每年组织开展奖励资金申报工作,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信部门收到辖区内企业申报材料后,根据本办法和申报通知要求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连同企业申报材料上报省工信厅。

  第六条 省工信厅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拟奖励企业名单并在省工信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第七条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的,由省工信厅组织核查。

  第八条 稀土及关联产品生产应用奖励资金采用后奖补方式。按照销售额的5%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九条 对出具虚假销售合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奖励资金的,追缴已拨付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3年内禁止企业申报本项奖励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 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发生影响客观公正评审等违规行为的,依规取消省工信厅评审专家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工信厅负责解释。

  附件:福建省“稀土及关联产品”生产应用奖励资金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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