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2年福建省电动船舶产业发展试点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已废止,失效)
来源:福建工信 时间:2022-04-19 14:53

各设区市工信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2022年福建省电动船舶产业发展试点示范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22年4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2年福建省电动船舶产业发展试点示范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落实《加快建设“海上福建”推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福建省推进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2021—2023年)》等要求,推动2022年电动船舶产业发展试点示范工作,特制定措施如下: 

  一、推动全产业链发展。推动省内外行业龙头企业加强在电动船舶全产业链发展、绿色港航建设、电池动力系统核心技术研究等领域的合作,联合打造国家级新能源电动船舶研发制造基地。推动成立电动船舶产业发展运营主体,并引入产业链优势企业和科研院所参与合作。推动建设电动船舶研制总装基地和船用电池及电池动力总成等关键设备生产基地。对我省电动船舶电池动力推进系统生产企业拓展市场,按交付电池动力推进系统价格的20%给予补助(不含配套省内船企),单套设备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二、加快试点示范项目建设。聚焦我省沿海港口、海域,以及闽江、九龙江、大金湖等典型内湖、江河区域,推动船舶电动化发展,加快推进省内江、河、湖、海首制电动船舶示范项目建设,重点打造港作拖轮、闽江货船、公务船、闽江游船、鼓浪屿渡轮、厦门环岛游船、大金湖游船、渔业辅助船、豪华游艇等试点示范项目,积极拓展长江流域等省外示范应用场景。对我省电动船舶制造企业,在电动船舶交付且运行一定里程后(货船2000公里、客船500公里、工程船200公里、其他小型船舶100公里),按交付船舶(含新建和改造)电池动力推进系统价格的40%给予补助,其中省级首批次示范项目按60%给予补助,单船补助不超过1500万元。 

  三、支持电动船舶推广应用。鼓励各地市结合地方发展实际,稳步推进辖区内江、河、湖、近海流域电动船舶更新,支持福州、厦门、宁德、南平、三明等具备较好发展基础和合适应用场景的地区率先推广电动船舶。探索应用船电分离、船舶租赁等商业模式,打造船舶电动化生态链。支持开展电动船舶租赁业务,对通过融资租赁直租方式购入电动船舶的单位,按融资租赁合同融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单船补助不超过100万元;支持开展电动船舶动力电池租赁业务,对租赁企业按向生产企业采购的电池金额的3%给予补助,年度补助不超过3000万元。 

  四、加强关键技术研究。以省内行业龙头企业为基础,积极引进国内高水平电动船舶研制单位合作,共同推动电动船舶标准化、系列化发展。加快船用动力电池系统研究,推进船用电池模块化应用标准化。推进与中国船舶集团等合作开发电控动力系统总成关键技术,打造具有全球领先优势的船舶电池动力总成。积极布局智能驾驶技术,打造船舶无人化系统研发及应用平台。推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研项目立项实施,支持省内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联合攻关。引进央属高水平电动船舶研发设计机构,除支持享受当地科技、教育、人才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外,非独立法人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独立法人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五、优化资金管理模式。上述政策所需资金从“电动福建”建设专项中统筹安排,奖励补助资金采取预拨和清算相结合的拨付方式,不另行制定省级实施细则。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下达至各地市预拨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结合当地实际将资金落实至具体项目。其他未尽事宜按《福建省“电动福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企〔2021〕3号)要求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电动福建”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闽工信法规〔2020〕99号)、《福建省推进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2021—2023年)》(闽工信联法规〔2021〕87号)中涉及电动船舶推广应用奖励标准与本方案规定不符的以本方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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