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103-0800-2024-00095
- 文号:闽工信行政服务〔2024〕46号
- 发布机构: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生成日期:2024-04-17
福建恒申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电子级特种气体项目(二期)节能审查的请示》(恒申电子〔2024〕9号)及有关材料收悉,项目代码2311-350122-07-02-506566。项目新增吸附塔、三氯硅烷(TCS)反应器、TCS/四氯化硅(STC)分离塔硅烷反应器、硅烷精馏塔、硅烷产品塔等主要生产设备,以及配套公用工程和辅助生产设施,建设1条电子级硅烷生产线;改造企业一期项目冷氢化装置的氢化隔板塔塔顶物料管线,增加TCS缓冲罐,扩容改造硅烷灌装站成套设备和碱洗塔。项目总投资24190.69万元,达产后将新增年产2000吨电子级硅烷产品的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根据你公司提供的节能报告,该项目为改扩建项目,内容符合《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闽发改规〔2023〕9号)等相关要求。项目以三氯硅烷为主要原料,采用氯硅烷歧化生产工艺生产电子级硅烷产品。项目根据工艺流程特点配备高效节能的生产设备,主要用能设备包括精馏塔、加热器、气化器、预热器、再沸器等,未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和淘汰的用能设备。
项目拟于2025年11月建成。项目达产后,新增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3646.55tce(当量值)、14759.35tce(等价值);其中,年消耗电力655.82万kWh、蒸汽(1.00MPa,188℃)134456.00t。项目硅烷单位产品综合能耗7.38tce/t,优于企业一期项目同类产品节能审查意见批复的能效水平。项目新增综合能源消费量将纳入福州市“十五五”期间能源消费统计范围,对福州市完成“十五五”能耗强度降低目标将产生影响。
综上,我厅原则同意所报项目节能报告通过审查。
二、你公司要严格按照《节能报告》的建设方案进行施工,将节能技术措施落实到项目建设和生产的各环节中。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者实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本审查意见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应及时向我厅提交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应依法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在完成验收后30日内向我厅报送节能验收报告。递交验收报告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项目投产后,企业应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有效运行。
三、请福州市、连江县工信局依据本审查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实施有效监督检查。
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4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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