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103-0800-2025-00286
  • 文号:闽工信行政服务〔2025〕105号
  • 发布机构: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生成日期:2025-11-27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邵武永和金塘新材料有限公司邵武永和年产44kt二氟一氯甲烷和10kt焚烧装置扩建及氟聚合物技改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来源: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时间: 2025-12-03 10:37

邵武永和金塘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邵武永和年产44kt二氟一氯甲烷和10kt焚烧装置扩建及氟聚合物技改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邵永(生)字〔2025〕001号)及有关材料收悉,项目代码2508-350781-04-02-747197。项目在现有F22/R32装置上新增精馏塔、水碱洗塔、盐酸吸收塔、废液废气焚烧炉等生产设备,建设1条二氟一氯甲烷生产线,新增年产44kt二氟一氯甲烷的生产能力(含副产物三氟甲烷配套回收利用处置设施);柔性改造现有聚偏氟乙烯(PVDF)生产线中的2条,新增反应釜、压缩机、凝析机、气流干燥机、双螺杆挤出机等主要生产设备,建设偏氟乙烯-四氟乙烯-六氟丙烯共聚物(THV)与乙烯-四氟乙烯共聚物(ETFE)柔性生产线各1条。项目备案总投资11069万元,达产后将新增年产44kt二氟一氯甲烷、1kt偏氟乙烯-四氟乙烯-六氟丙烯共聚物和1kt乙烯-四氟乙烯共聚物的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5年第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根据你公司提供的节能报告,该项目为改扩建项目,内容符合《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闽发改规〔2023〕9号)等相关要求。项目以三氯甲烷、无水氟化氢等为原料,五氯化锑为催化剂,采用液相催化法生产二氟一氯甲烷(F22);以四氟乙烯、六氟丙烯、偏氟乙烯、全氟正丙基乙烯基醚等为原料,采用乳液聚合法生产偏氟乙烯-四氟乙烯-六氟丙烯共聚物(THV);以乙烯、四氟乙烯、全氟正丙基乙烯基醚等为原料,采用乳液聚合法生产乙烯-四氟乙烯共聚物(ETFE)。项目根据工艺流程特点配备高效节能的生产设备,新增主要用能设备包括反应釜、精馏塔、水碱洗塔、气流干燥机、压缩机、双螺杆挤出机、废液废气焚烧炉等,未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和淘汰的用能设备。

  项目拟于2026年10月建成投产。项目达产后,新增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1200.76tce(当量值)、17355.40tce(等价值),含化石能源消费量1467.30tce;其中,年消耗电力3674.41万kWh、天然气119.39万m³、过热蒸汽(1.2MPa,190℃)54806.85t。项目二氟一氯甲烷(F22)、偏氟乙烯-四氟乙烯-六氟丙烯共聚物(THV)、乙烯-四氟乙烯共聚物(ETFE)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分别不超过153.47kgce/t、1526.53kgce/t、1390.99kgce/t。项目新增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将纳入南平市“十五五”期间能源消费统计范围,对南平市完成“十五五”能耗强度下降目标将产生影响。

  综上,我厅原则同意所报项目节能报告通过审查。

  二、你公司要严格按照《节能报告》的建设方案进行施工,将节能技术措施落实到项目建设和生产的各环节中。项目在开工建设前或建设过程中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及时向我厅提交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应依法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等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在完成验收后30日内向我厅报送节能验收报告。递交验收报告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项目投产后,企业应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完善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有效运行。

  三、请南平市工信局、邵武市工信商务局依据本审查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实施有效监督检查。

  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5年11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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