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闽经贸机电〔2008〕764号

  各市、县(市、区)经贸委(经委、经发局、贸发局、经济局),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我委《关于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闽经贸机电〔2007〕475号)要求,申请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申报有关资料,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企业方可取得民爆物品销售许可。目前多数申报企业已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但部分企业在申请销售许可证变更时,存在申报材料不完整等问题。为完善民爆物品销售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工作,现结合省政府关于行政许可项目网上审批的有关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年检、变更及民爆物品销售许可证网上申报等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申请民爆物品销售许可证变更或注销的企业,须增报《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变更(注销)登记表》(附件 2),其中涉及销售许可范围和内容变更的,还应附有关合法证明材料。

  1、企业及分支机构名称变更的,须附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企业注册资金变更的,须附注册资金验资证明文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须附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法定代表人任职安全资格证书或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和无犯罪记录证明;

  4、销售民爆物品品种或民爆物品储存仓库核定储存量变更的,须附安全性评价报告;

  5、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尚未通过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验收的,须附安全隐患整改进展情况报告;

  6、《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登记内容之外的其他有关事项变更的,须在《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变更(注销)登记表》的“其他变更事项”栏目中登记,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二、根据《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工委第18号令)的规定,已获准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年度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年检。各申报企业应按我委闽经贸机电〔2007〕475号文件的要求,在每年1月15日前申报上年度的销售许可证年检。存在下列情况的申报企业,须附相关材料。

  1、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须重新进行现状安全评价,并附报安全性评价报告;

  2、在申请年检的年度内,发生民爆物品丢失被盗事件、死亡安全生产事故或安全生产条件发生产重大变化的,须附报安全隐患整改报告;

  3、民爆物品储存仓库库房结构、安全防范设施(含防雷、消防、监控设施)发生变更的,须提供相关的验收或检测报告。

  三、根据省政府关于行政许可项目网上审批的有关规定,企业申请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含设立、延续、注销、变更、年检),除按规定申报的纸质材料外,还须将有关材料制作成电子文档,并通过我委的门户网站(www.fjetc.gov.cn)进行申报。为提高办事效率、减轻企业负担,现对电子文档的种类和格式及申报作如下要求:

  1、企业申请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核发(含设立、延续、变更、注销、年检),应按《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核发申报材料目录》(附件1)要求,准备有关申报资料,并制作成电子文档,电子文档按照附件1所列示的“申报材料名称+(申报企业简称)”的规则进行分类命名。

  2、由申请企业制作的销售许可申请报告、各类申报表格、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等材料可制作成WORD文档。

  3、安全评价报告可采用评价单位提供的评价报告电子文档或评价报告(简本)的电子文档,也可以由申报企业对评价报告书的主要内容(含封面、评价单位证书、考评得分、评价结论、存在的隐患及整改情况复核意见等内容)通过扫描建档。

  4、其他由申报企业和行业主管部门之外的第三方出具的证明材料须进行扫描建档。主要有:工商行业执照、注册资金验资证明、营业(储存)场所产权(使用权)、验收检测报告、培训合格证书、无犯罪记录、租赁委托协议证明等。

  5、《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登记内容之外的其他有关事项变更的,可不进行网上申报,由申报单位将有关纸质材料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四、各设区市、县级民爆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我委闽经贸机电[2007]475号文及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民爆物品销售许可申报材料的核实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同时要积极指导、帮助申报企业办理销售许可证网上审查的有关事务工作。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尚未整改完毕的申报企业,须要求其补报有关的安全隐患整改进展情况报告,并进行严格审查。审查及核实情况须记录在审批登记表的审查意见栏目中,同时录入到网上审核流程事项的相关栏目。      

  附件:1、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核发申报材料目录.xls       2、 销售许可变更(注销)登记表.doc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八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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