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领导现场带班工作的通知
闽经贸运行〔2011〕350号

三明、龙岩、宁德、漳州、泉州市经贸委,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进一步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现就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领导现场带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领导现场带班制度。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是落实领导现场带班制度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领导现场带班制度,并严格考核。带班制度应当明确带班人员、带班工作时间、带班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带班领导须为企业(含生产点)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企业领导现场带班时,其领导姓名应该在生产现场明显位置公示。领导每月带班计划及完成情况,应当在企业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企业停工停产,应参照领导现场带班制度,安排领导带班值班值守。

  二、落实领导现场带班职责。企业领导应该按照带班计划执行带班,严禁擅离职守,遇特殊情况无法带班的,要协调其他领导替班,严禁缺岗。带班期间,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加强对危险工序、关键设备设施、重点部位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危险品生产、储存区的安全生产状况;

  (二)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四超”(超时、超产、超员、超量)、“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三)及时组织和指挥现场施救。对火灾等事故初期应及时组织施救,防止事故扩大;对无法救援的,应立即下达人员撤退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四)做好交接班工作。上一班的带班领导应当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生产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三、建立领导带班档案管理制度。带班领导交班后,应当及时将带班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企业领导带班的相关记录保存期不少于1年。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领导带班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督促检查,督促企业建立并执行领导带班制度,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企业领导现场带班制度建设情况;

  (二)企业领导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现场带班情况;

  (三)是否制定领导每月轮流带班工作计划及工作计划执行、公示、考核和奖惩等情况;

  (四)企业领导现场带班履行职责情况;

  (五)领导现场带班交接班记录、现场带班档案等情况;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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