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福建省工业盐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经信消费〔2017〕74号

各设区市经信委(经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省轻纺(控股)公司、省盐业集团公司,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福建省工业盐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3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加强福建省工业盐管理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关于加强改革过渡期食盐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6〕48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6〕67 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工业盐管理,规范工业盐市场,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改革工业盐运销管理,取消我省两碱工业盐备案制和准运证制度,取消对小工业盐及盐产品进入市场的各类限制,放开小工业盐及盐产品市场和价格;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放管服”相结合原则,加强工业盐的监督管理,防止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生产企业管理。工业盐生产企业应建立工业盐产出、储存、发运台账,登记生产进出库数量、质检报告等信息,动态反应本企业工业盐的产出实际情况;依法完善工业盐购销合同及履约管理,健全工业盐用户资料,对首次订立合同的用户,要收录用户营业执照等材料,建立资质档案。

  (二)加强销售企业管理。工业盐销售企业必须在工商部门登记,并取得核准经营范围载有工业盐销售的工商营业执照;应当建立、健全工业盐进货、储存和销售台账,动态反应工业盐购销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工业盐用户资料。

  (三)加强产品标识管理。工业盐生产企业应当在盐产品外包装上用中文明确标注“工业用盐”或“非食用盐”的字样,产品出厂(场)时应附有合格证,证明产品名称、规格、生产单位、生产日期、等级及标准编号。工业盐销售企业应当销售有“工业用盐”或“非食用盐”标识的工业用盐。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各级经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质监、公安等部门继续按照省经信委等八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强食盐市场安全管理打击制贩假冒食盐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闽经信消费〔2016〕311号)要求,结合各自职能,做好我省工业盐的监督管理工作。经信部门牵头负责工业盐管理的各项协调工作;工商部门立足职能,积极配合盐业等有关部门加强市场监管,依法查处涉盐商标侵权、违法广告、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管,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食品原辅材料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防止工业盐流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盐业执法部门的检查执法工作,对暴力抗拒盐业执法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对盐业执法等部门移交的涉嫌犯罪和适用行政拘留的涉盐案件要依法及时受理;质监部门要督促工业盐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工业盐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地要加强工业盐的监督管理,严格防止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各地市监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检查工业盐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抽查工业盐的生产、销售、库存情况,动态跟踪本地区工业盐市场销售;对销售无标识或标识不清楚的盐产品的工业盐销售企业书面警告,警告无效的,可依法从重处罚。

  (三)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各级经信部门牵头,工商等部门配合,将全省所有登记经营工业盐的企业,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及时发布企业信用征信数据有关信息,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行为后果严重且影响食盐安全的,要依法采取行业禁入等措施,有效规范工业盐市场,为盐业体制改革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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