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工信局、住建局、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交建局、财政金融局、税务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充分发挥省企业技术中心在提升企业竞争力中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部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第34号令),省工信厅会同省住建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厦门税务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等部门对2017年颁布的《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闽经信技术〔2017〕16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福州海关 厦门海关
2020年1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规范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第34号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企业技术中心是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创新驱动发展的核心力量。对创新能力强、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第四条 省工信厅联合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厦门税务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省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省工信厅联合省住建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厦门税务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建筑施工领域省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
省工信厅牵头开展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组织和考核评价工作。省住建厅及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职能负责省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 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五条 省工信厅分批次集中受理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申请,原则上每年四次,受理截止日期为当年3月31日、6月30日、8月31日、10月31日。
母公司技术中心已是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的,各设区市不得再推荐其下属子公司申请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但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子公司,可推荐其申请母公司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
子公司技术中心已是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的,各设区市在推荐其母公司申请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时,应在推荐意见中明确提出母公司获得“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称号的同时,将其子公司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调整为分中心或撤消的意见。没有提出调整意见的,视同母公司与子公司业务领域相同。
第六条 申请认定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行业中具有较好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较高创新水平。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动力机制和运行机制,已被所在设区市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已建立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三)企业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实验条件,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800万元,其中农产品加工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不低于500万元;建筑施工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原则上计入企业固定资产账户上的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的60%以上应集中在技术中心场地内使用。
(四)企业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报告期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600万元;建筑施工企业报告期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与主营业务收入比值应不低于施工总承包企业相应资质标准要求,且不低于600万元。
(五)企业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工业和信息化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30人,建筑施工企业技术类高级职称或硕士学位以上人员数不少于30人。
(六)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1.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2.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3. 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企业(含省属企业)按属地原则向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建筑施工企业向省住建厅提交申请材料。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实行承诺制,企业对其报送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其附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的认定申请程序和要求与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相同。
第八条 省住建厅及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行业类别分别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一式二份)报送省工信厅。
第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企业由省工信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现场核查。建筑施工企业由省工信厅会同省住建厅组织专家评审、现场核查。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厦门税务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等相关部门对申报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有关诚信、涉税、通关等方面情况同步进行核查。
省工信厅对评审核查达60分以上的申报企业进行综合评估,确认认定结果,并通过省工信厅官方网站予以公示。
第十条 省工信厅按企业技术中心行业属性(工业和信息化企业、建筑施工企业)会同省住建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厦门税务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在申报材料批次受理截止之日起80个工作日之内发文,通报认定结果。
第三章 考核评价
第十一条 省企业技术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考核评价机制。
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每年按要求报送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省工信厅原则上三年组织一次考核评价,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方式进行。建筑施工企业由省住建厅组织考核评价。
被考核企业应报送考核评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及其附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 60分至85分(不含85分)为合格;
(三)评价得分低于 60分,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合格:
1、材料弄虚作假并经查实;
2、逾期拒不报送评价材料。
第十三条 省工信厅自受理评价材料之日起80 个工作日内发布考核评价结果。根据评价结果,调整、取消的省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由相关单位联合发文通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省住建厅及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省工信厅,省工信厅对相关情况进行确认并由相关单位定期联合发文公布。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考核评价不合格;
(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四)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六)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七)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八)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六条 因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二)项所列原因被取消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因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七)项所列原因被取消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取消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五章 鼓励政策
第十七条 考核评价优秀的省企业技术中心,优先推荐申报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第十八条 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向有关部门申报的项目经专家评审确认,可按规定列入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等有关部门扶持的技术创新项目。
第十九条 省工信厅、省住建厅按照职能,分别对工业和信息化类、建筑施工类省企业技术中心予以政策支持,引导和扶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促进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的提高。
第二十条 支持省企业技术中心承担国家、省级相关研发任务,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信部门可参考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相应政策和管理办法,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和评价指标体系的内容和要求,根据国家和社会经济形势变化发展情况,由省工信厅商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厦门税务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另行发布《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和考核评价指南》并适时调整。建筑施工类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考核评价标准由省住建厅制定发布。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工信厅会同省住建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厦门税务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闽经信技术〔2017〕164号)、《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和考核评价指南(试行)》(闽经信技术〔2017〕1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