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于闽工信规〔2023〕9号作出修改)
闽工信法规〔2021〕56号

各设区市工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

  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5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2023年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进一步规范我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工作,引导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提升服务水平,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福建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经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是由法人单位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示范基地具有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商业模式清晰、创新链完整、产业链协同、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示范作用强等特点。

  第三条  省工信厅负责示范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各设区市(含平潭)工信部门(以下简称设区市工信部门)协助做好辖区内示范基地的推荐申报和跟踪管理工作。

  第四条  示范基地申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原则,对认定的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申报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示范基地申报对象为:

  (一)服务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创业基地、创业园、孵化器;

  (二)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

  (三)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设立的大学创业(科技)园;

  (四)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

  (五)其他为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载体。

  第六条  示范基地申报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运营单位(申报主体,下同)在福建省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运营本基地2年以上;

  (二)运营单位专职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创业辅导师不少于2人,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合计数占总服务工作人数的比例不低于80%;

  (三)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5家;

  (四)基地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有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

  (五)实际入驻基地办公、经营的小微企业60家以上,从业人员1000人以上;

  (六)基地年度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

  (七)基地运营单位治理结构完善、内部运营管理体系规范,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

  (八)基地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备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基地具备清楚、明晰的服务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服务诉求、提供服务的记录,服务时间、地点、参与的企业及人数,企业对服务的意见反馈等)。

  (九)具备不少于以下四种服务功能并达到相应的服务能力:

  1.信息服务。具有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团队60家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5次以上。

  2.创业辅导。具有创业辅导师团队,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每年为入驻企业提供50家次以上创业辅导服务。

  3.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组织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每年组织技术洽谈会或技术对接会5次以上。

  4.人员培训。具有培训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能力,每年组织各类培训200人次以上。

  5.市场营销。具有组织入驻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市场拓展等能力,每年组织企业参加或举办相关活动2次以上;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的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

  6.投融资服务。具有组织融资需求、融资产品信息共享,提供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能力,每年服务入驻企业融资20家次以上,组织产融合作银企对接会2次以上。

  7.管理咨询。具有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能力,每年服务入驻企业20家次以上。

  8.专业服务。具有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专利申请、审计、评估等服务能力,年服务入驻企业20家次以上。

  以上服务能力和次数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

  第七条  申报示范基地应当在物业服务智慧化、项目管理数字化、创业服务平台化、产业布局生态化等基地运营模式、管理模式上有创新,或在孵化效果、创新支持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第八条  原中央苏区和革命老区县的申报主体可适当放宽条件,在基地入驻小微企业家数、入驻企业从业人数、专职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工作人员数、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数等4个方面的数量指标降低至准入标准的80%。优先支持产业集群、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符合条件的基地申报。

  第九条  基地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认定为福建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一)在申报材料中提供虚假信息;

  (二)至申报截止日2年内发生过安全、质量、环境污染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至申报截止日2年内有偷税、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被列入失信记录等行为。

  第三章  申报认定程序  

  第十条  省工信厅根据年度工作安排,组织开展示范基地申报、审核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第十一条  各设区市工信部门负责本地区示范基地的推荐工作,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年度申报工作通知对申报主体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拟推荐基地失信、涉黑涉恶等情况进行排查,对基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满意度等进行测评,填写《福建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表》(附件1),提出拟推荐名单并附被推荐基地申报材料,正式行文推荐上报省工信厅,同时将推荐名单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运营单位可向所属设区市工信部门申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福建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申报书(附件2);

  (二)基地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会计报表附注等,相关数据应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相符),以及体现为小微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占总服务量比例的材料。或上一年度与本基地相关的专项审计报告(需体现基地为小微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占总服务量比例的相关内容)。

  (四)开展服务活动的相关材料(根据基地需具备不少于四项服务功能的要求,按照功能类别逐项提供具备的服务功能和每年开展的服务活动情况材料)。

  (五)基地主要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创业辅导师名单。

  (六)基地典型服务案例(重点提供基地服务小型微型企业成长的成功案例和为入驻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有力支撑的典型案例,不超过3000字,可附照片)。

  (七)符合本办法第八条所列的放宽条件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省工信厅按规定程序对各设区市工信部门推荐上报的基地进行审核,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拟认定示范基地名单并公示5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工信厅公布名单,授予“福建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公示有异议的,由省工信厅组织相关设区市工信部门进行调查,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认定为示范基地。

  第十四条  对经公布的“福建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由省工信厅颁发牌匾,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第四章  示范基地管理  

  第十五条  示范基地每次公告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当年可再次申报。

  第十六条  示范基地要不断完善创业创新基础设施环境,增强服务能力,提高入驻企业创业成功率和创新能力,提升示范基地品牌影响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示范基地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运营情况总结报送所属设区市工信部门,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建立年度报告制度。设区市工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示范基地的台账建立、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所属各示范基地上一年度总体运营情况总结和检查情况报告报送省工信厅。

  第十八条  建立年度测评制度。省工信厅将委托第三方机构或设区市工信部门组织专家每年对示范基地运营管理、服务满意度等情况进行测评,测评不合格的将撤销示范基地资格。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示范基地资格:

  (一)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示范基地资格的;

  (二)年度测评不合格的;

  (三)不按要求报送服务情况和工作总结,或不接受、不配合监督管理,经督促后拒不整改的;

  (四)被证实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示范基地条件和要求的;

  (五)入驻企业满意度低、反映问题较多的。

  第二十条  省工信厅拟撤销示范基地的,提前告知有关企业,听取相关陈述和申辩。

  撤销的示范基地在省工信厅网站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工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17年5月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印发的《福建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闽经信中小〔2017〕112号)同时废止。

  附件:1.福建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表

     2.福建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申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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