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产业领军团队中期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工信法规〔2021〕88号

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福建省产业领军团队中期评估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8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产业领军团队中期评估办法(试行)

  为做好福建省产业领军团队遴选和支持工作,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产业领军团队遴选和支持办法(试行)》(闽委人才〔2020〕3号)、《中共福建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福建省产业领军团队遴选和支持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闽委人才办〔2021〕12号)有关要求,由福建省工信厅牵头对入选福建省产业领军团队未满3年的企业开展中期评估。

  第二条 纳入中期评估范围的企业应根据通知要求及时上报绩效目标表,开展绩效自评,并向省工信厅提交自评报告。

  第三条 中期评估的事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领军团队建设情况。主要包括领军人才和团队成员在企业工作情况、团队合作开展情况等;

  (二)项目进展情况。主要包括企业项目研发整体工作进展、产业化情况等;

  (三)资金使用效益情况。根据“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有关内容,主要围绕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效益等方面进行评估;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第四条 中期评估采用现场核查方式,根据企业研发项目所属领域,按行业组织开展评估,由熟悉行业技术和财经工作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并在专家组讨论交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中期评估意见。

  第五条 中期评估结果分为通过和未通过。评估未通过的,企业可在认定后三年内再次申请中期评估。再次申请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的,终止评估,不再拨付剩余补助资金。

  第六条 中期评估通过的企业,一般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研发(生产)有序推进,符合《福建省产业领军团队遴选和支持办法(试行)》中对项目进展的有关要求。如,项目可直接进行成果转化或已进入中试阶段,在福建省内产业化实现情况达到原项目申报目标,预期能在产业细分领域成长为国内乃至国际的领军型企业;

  (二)绩效目标表中的指标基本完成(已完成指标数量达总指标数量60%及以上,且核心指标和年度绩效目标应全部完成);

  (三)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的发展导向要求;

  (四)企业经营情况良好,具有较好发展前景;

  (五)在公布入选团队后,获得外部投资额度超过无偿资助总额度的;或在公布入选团队后,存在股东增资情况,且实际增加投资额度超过无偿资助总额度。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中期评估未通过:

  (一)企业领军人才已变动或团队成员中有一半及以上人员变动的;

  (二)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与《福建省产业领军团队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指南(试行)》(闽工信函科技〔2021〕189号)不符的;

  (三)项目完成情况与绩效目标表总体目标差距明显,或单年度需完成目标未完成的。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2020-2024年确定的福建省产业领军团队所在企业。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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