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经贸机电〔2007〕475号

各市、县(市、区)经贸委(经委、经发局、贸发局、经济局),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现就我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报、延续、注销、变更、年检、审查与监督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规定的1-59类)销售的企业,须符合《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并向我委提交以下材料(申报材料的有关要求见附件5): 

  (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报告; 

  (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一式4份,格式见附件1,申请审批表经县、设区市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2份); 

  (五)注册资金的验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2份); 

  (六)民爆物品营业场所、储存仓库、运输车辆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2份); 

  (七)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八)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仓库管理人员、押运员、驾驶员)任职安全资格证书或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 

  (九)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民用爆炸物品从业人员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2份); 

  (十)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档案文件(2份);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及行业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2份)。 

  设立分支机构的,各分支机构应提交《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分支机构)登记表》(一式4份,格式见附件3,登记表经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县及设区市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民爆物品储存仓库系租赁的,还应提供租赁协议、承租仓库的安全评价报告和核准储存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2份); 

  委托运输民爆物品的,还应提供委托运输协议及承运单位的危险品运输许可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2份)。 

  二、延续、注销、变更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要求继续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活动的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供本通知中申报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所规定的相关材料,销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续手续、歇业超过6个月、停业或被依法关闭的企业,须向我委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注销手续。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销售许可证书遗失或企业名称、分支机构、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登记类型、销售许可范围及《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许可条件等内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在3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销售许可证书遗失的,应在省级报纸上刊登遗失启事,并提供申请报告、遗失启事、尚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原件。 

  (二)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注册地址、登记类型、销售许可范围发生变更的,应提供申请报告(2份)、《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4份)、《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分支机构)登记表》(4份)、《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正副本)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2份)。 

  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还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变更的合法证明及任职安全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 

  销售许可范围发生变更的,还应提供现状安全评价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三)企业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安全距离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防盗等安全设备、设施等发生变更的,应提供申请报告、现状安全评价报告、《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年检 

  已获准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填写《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年检表》,设立分支机构的,各分支机构还应填写《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分支机构)登记表》(一式4份,格式见附件2,申报材料的有关要求见附件5),经设区市、县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我委申请年检。 

  四、核实与监督管理 

  各设区市、县级民爆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我委闽经贸机电[2007]81号文件要求,认真做好民爆物品销售许可申报材料的核实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核实情况在《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年检表》、《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分支机构)登记表》中提出意见。 

  (一)县级民爆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及监督管理的要求: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 

  2、对销售企业民爆物品储存仓库现状与四邻平面图进行现场比照是否相符; 

  3、对安全评价报告及安全检查发现隐患的整改是否落实到位; 

  4、各类许可证照、产权证书、协议书、从业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在复印件上加盖核实章,核实章应标明“与原件相符”字样、署名审核人和核实日期,对已装订成册的申报材料,可在封面及侧面的骑缝处加盖核实章; 

  5、对租赁的民爆物品仓库或委托运输协议方的储存、运输资质进行核实。查验储存或运输单位是否经有关部门核准,对于已取得许可证的民爆物品销售企业之间签订的仓库租赁和委托运输协议,由协议双方所属的县级民爆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资质核实,并在协议上签署县级民爆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6、对企业年检事项的申报,应及时了解申请企业的动态信息,重点查验申请企业的申报材料是否与取证时的条件相符; 

  7、除规定申报材料的原件及换证需要的销售许可证原件外,其他申请材料的原件,在核实后应及时退回申请企业。 

  (二)设区市民爆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复核及监督管理的要求: 

  1、对企业销售许可或年检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对需现场核查才能确定的事项,应提请省级民爆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核查; 

  2、根据省级民爆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销售企业布局规划,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本辖区内销售企业的经营规模、经营条件、企业布局等提出建议; 

  3、对暂不符合销售许可条件或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下,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整改期限可延长至6个月。企业整改完毕,应组织县级民爆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专家进行验收,必要时可提请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本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整改通知书和验收结论意见应抄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4、对本辖区内民爆物品销售企业之间签订的民爆仓库租赁、委托运输事项进行监管和核实,对于影响安全经营的协议应予以制止;跨区域的民爆物品仓库租赁、委托运输事项,应提请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协调。 

  (三)设区市、县级民爆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发现已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符合《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应立即向上级民爆主管部门报告,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暂扣其销售许可证,责令其停业整顿。企业经过整改并由省级民爆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设区市或县级民爆物品行业主管部门重新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销售活动。 

  五、自本文下发之日起至2007年9月1日前,尚未获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民用爆炸物品的销售企业,暂凭原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或我委核准的《民用爆破器材销售许可审验登记表》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活动;自2007年9月1日起,凭我委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活动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年检,已核发的《民用爆破器材销售许可审验登记表》届时失效。 

  附件:1、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2、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年检表 

  3、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分支机构)登记表 

  4、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规模经营标准表 

  5、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年检)申报材料要求 

  二OO七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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