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闽工信规〔2023〕9号

各设区市工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按照《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开展涉及民营经济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司〔2023〕122号)要求,经征求相关单位同意,决定废止和修改一批我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废止22件规范性文件

  1.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四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新冠病毒感染防治重点药械产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闽工信规〔2022〕17号)

  2.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五部门关于落实制造业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专项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工信规〔2022〕5号)

  3.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2年福建省电动船舶产业发展试点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工信规〔2022〕4号)

  4.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应对疫情影响促进工业企业纾困恢复加快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闽工信规〔2022〕3号)

  5.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工信法规〔2021〕85号)

  6.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和扶持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工信联法规〔2021〕77号)

  7.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2021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工信法规〔2021〕29号)

  8.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七部门印发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加快改革发展与转型升级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工信法规〔2021〕26号)

  9.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节能监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工信法规〔2020〕103号)

  10.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电动福建”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闽工信法规〔2020〕99号)

  11.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2020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工信产业〔2020〕47号)

  12.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展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闽工信法规〔2020〕32号)

  13.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快推动制造业优势龙头企业和小巨人企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闽工信法规〔2019〕178号)

  14.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六条措施的通知(闽工信法规〔2019〕91号)

  15.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评价中心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经信政法〔2018〕249号)

  16.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闽经信投资〔2017〕93号)

  17.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窗口平台项目建设指南的通知(闽经信中小〔2014〕11号)

  18.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入驻福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闽经信中小〔2013〕920号)

  19.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等三部门关于印发促进3D打印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经贸技术〔2013〕567号)

  20.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推动全省中小企业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闽经贸中小〔2012〕168号)

  21.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经贸消费〔2011〕281号)

  22.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发展预拌混凝土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经贸建材〔2004〕198号)

  二、修改6件规范性文件

  (一)对《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稀土及关联产品生产应用奖励办法>的通知》(闽工信法规〔2021〕118号 )作出修改

  1.将第三条第一款中“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修改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

  2.将第三条第二款中“研发工作由本省注册登记的母公司负责组织”,修改为“研发工作由本省生产经营的母公司负责组织”。

  3.删除第四条第二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将第四条第三款“证明材料”,修改为“佐证材料”。

  (二)对《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工信法规〔2021〕56号 )作出修改

  将第六条第一款中“在福建省注册登记”,修改为“在福建省生产经营”。

  (三)对《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工信法规〔2021〕55号 )作出修改

  将第七条第一款中“在福建省注册登记”,修改为“在福建省生产经营”。

  (四)对《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重点新产品征集和发布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闽经信政法〔2018〕177号)作出修改

  将第四条中“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修改为“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

  (五)对《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闽经信政法〔2018〕99号)作出修改

  1.将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中“在福建省境内依法注册”,修改为“在福建省内生产经营”。

  2.删除第九条第(一)款第2、3项和第(二)款第2项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将第九条第(一)款第3、5项和第(二)款第3、5项的“证明”,均修改为“佐证”。

  (六)对《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散装水泥行政管理有关备案工作的通知》(闽经贸建材〔2010〕44号)作出修改

  1.将第一段“《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的实施工作,现就《条例》中涉及的有关备案工作通知如下”,修改为“根据《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2018年修正案,以下简称《条例》),为做好《条例》的实施工作,现就《条例》中涉及的有关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2.将第一点中“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修改为“根据《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3.删除第二点中“(一)工程建设项目散装水泥使用情况的备案”的全部内容。

  4.将原第二点第(二)款第1项中“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5.将原第二点第(三)款第1项中“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上述6件规范性文件内容作相应修改后,对条文顺序和有效期也作相应调整,同时将“经信”“经贸”等表述统一修改为“工信”,并重新予以公布(见附件1-6)。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福建省稀土及关联产品生产应用奖励办法

  2.福建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3.福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4.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重点新产品征集和发布工作实施细则

  5.福建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6.关于散装水泥行政管理有关备案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12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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