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工信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省冶金(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现将《福建省稀土新材料生产应用奖励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24年3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稀土新材料生产应用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稀土企业加快研发创新,加快稀土新材料开发和推广应用步伐,促进稀土产业链向下游延伸,发展更宽领域、更高水平的高端稀土新材料,促进稀土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稀土产业发展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稀土新材料包括:
(一)稀土金属及合金,包含单一或混合稀土金属、各类稀土合金;
(二)稀土功能材料,即以稀土化合物(包含氧化物及盐类)、稀土金属、稀土合金为原料生产的稀土磁性、储氢、发光、催化、抛光、晶体、陶瓷等新材料。
第三条 申请稀土新材料生产应用奖励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拥有省级或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研发机构(含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工作由本省生产经营的母公司负责组织,且子公司有独立研发费用预算并设有专门研发部门的,子公司视同具有母公司研发机构相应的条件;
(三)拥有稀土新材料自主知识产权;
(四)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且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超过4%的,或研发费用总额超过1亿元且占同期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超过3%的企业;
(五)企业生产的稀土新材料应符合国家、我省稀土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导向,使用合规来源的稀土原料;
(六)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列入信用中国“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生产、环保等事故。
第四条 申报企业应当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福建省稀土新材料生产应用奖励资金申报表》;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研发机构等佐证材料;
(三)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稀土新材料研发费用支出、稀土新材料销售合同和销售发票复印件。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五条 省工信厅每年组织开展奖励资金申报工作,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信部门收到辖区内企业申报材料后,根据本办法和申报通知要求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连同企业申报材料上报省工信厅。
第六条 省工信厅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拟奖励企业名单并在省工信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工信厅公布奖励企业名单。
第七条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的,由省工信厅组织核查。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稀土新材料生产应用奖励包括稀土新材料研发费用奖励、推广应用销售增量奖励等两项,均采用后奖补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同时申报本规定奖励类资金,单家企业两项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九条 对上一年度研发费用总额符合条件的稀土新材料企业,按不超过其稀土新材料研发费用的10%给予奖励,单家企业不超过800万元。
第十条 对稀土新材料企业推动产品升级,延长产业链,通过自主创新或技术引进关键核心技术(拥有稀土新材料自主知识产权)提升产品性能或填补空白进行应用转化生产稀土新材料的,每年按照稀土新材料营业收入比上一年度增量部分最高给予10%的推广应用奖励支持,单家企业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一条 同一稀土新材料产品同时申报省级其他资金项目实行就高不叠加原则。
第十二条 对出具虚假销售合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奖励资金的,追缴已拨付奖励资金,3年内不得申报本项奖励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 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发生影响客观公正评审等违规行为的,依规取消省工信厅评审专家资格,并通报至其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福建省稀土及关联产品生产应用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工信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年度福建省稀土新材料生产应用奖励资金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