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医药储备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2026年10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医药储备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医药(包括药品、医疗器械)储备管理,有效发挥医药储备在保障公众用药可及、防范突发公共事件风险、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中的重要作用,依据国家医药储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药储备包括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本办法所称政府储备指省级医药储备。企业储备是医药企业依据法律法规明确的社会责任,结合医药产品生产经营状况建立的企业库存。
第三条 政府储备遵循统筹规划、规模适度、动态管理、有偿调用原则,建立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和市场有效供应的保障体系,确保储备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四条 政府储备实行实物储备、生产能力储备、技术储备相结合的管理模式,由符合条件的医药企业或卫生事业单位承担储备任务。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医药储备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承担医药储备任务和动用医药储备的单位。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省工信厅是省级医药储备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或调整相关储备政策、确定省级医药储备计划、选择储备单位、开展调用调配、按职责做好省级医药储备资金管理、监督检查。
第七条 省发改委参与制定省级医药储备计划和开展省级医药储备监督检查。
第八条 省财政厅负责落实省级医药储备实物储备资金,参与制定省级医药储备计划和开展监督检查。
第九条 省卫健委、疾控局负责提出省级医药储备品种规模建议,适时调整更新,以及根据应急需要提出调用建议;配合省工信厅制定完善省级医药储备轮换工作机制,督促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省级医药储备产品;负责对承担省级医药储备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监督管理。
第十条 省医保局参与制定省级医药储备计划;配合省工信厅制定完善省级医药储备轮换工作机制,引导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医药储备产品。
第十一条 省药监局负责对本辖区内医药储备产品开展质量监督;依职责加快对应急医药产品注册、生产许可受理审查。
第十二条 省商务厅负责推动外贸企业以市场化方式开展进口,配合协调医药流通企业做好突发事件所需应急医药产品的省内调剂调用工作。
第十三条 出现突发公共事件、医药产品供应短缺等情况时,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建立多部门参与的储备调用机制,做好应急医药产品采购、调用和资金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储备单位的条件与任务
第十四条 省级医药储备单位原则上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新增储备单位,储备单位的数量和分布由省工信厅结合储备现状和实际任务进行确定。
第十五条 省级医药储备单位应属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取得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资质,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行业诚信度较高,社会责任感强,具有良好的质量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二)具有完善的生产或配送能力,符合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管理的质量要求;
(三)具备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能够实现医药储备的信息数据传输。
对专项医药储备品种,可由省级卫生事业单位承担储备任务。
第十六条 省级医药储备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医药储备管理制度,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建立完善医药储备管理及储备资金管理制度,专款专用,确保储备资金安全;
(二)执行医药储备计划,落实储备任务;
(三)建立医药储备工作台账,准确反映医药储备产品的规格数量、生产厂家、采购价格以及储备资金的拨付、使用、结存等情况,每半年报省工信厅。
(四)实行领导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医药储备工作;
(五)实物储备单位要加强储备品种的质量管理和安全防护,及时进行轮换补充,确保质量安全有效;
(六)建立24小时应急值守制度,严格执行医药储备调用任务,确保应急调拨及时高效;
(七)加强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十七条 省级医药储备实行计划管理。省卫健委、疾控局根据公共卫生应急以及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等方面需要提出储备品种目录建议,省工信厅会同省发改委、财政厅、卫健委、疾控局等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储备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省级医药储备计划原则上每五年调整一次,省卫健委、疾控局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组织专家对目录开展评估。实施期内,根据公共卫生应急、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以及轮换困难等实际情况,由省卫健委、疾控局提出调整建议,省工信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研究后作适当调整。遇有重大调整由省工信厅会同省卫健委、疾控局、财政厅等相关部门及时报告省政府。
第十九条 省工信厅、卫健委、疾控局向储备单位下达省级医药储备任务。省工信厅及有关部门按资金下达渠道与储备单位签订《省级医药储备责任书》,储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储备任务。
第二十条 实物储备原则上应在省级医药储备任务下达后的一个月内落实到位;对需要组织进口、定点生产加工以及临床必需易短缺等品种,可采用分期分批的方式储备到位。
第二十一条 企业储备由医药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和市场运行的周期变化,保持合理商业库存,并在应急状态下积极释放供应市场。
第五章 采购与储存
第二十二条 省级医药储备产品应当按有关规定从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或取得经营许可资质的批发企业采购。
第二十三条 省级医药储备分为常规储备和专项储备。
省级常规医药储备主要应对一般状态下的灾情疫情和供应短缺,省级专项医药储备主要包括公共卫生专项。
第二十四条 省级医药储备产品由储备单位根据有效期自行轮换,各储备品种的实际库存量不得低于储备计划的70%。
第二十五条 对不属于省级平台阳光采购目录或属于省级平台阳光采购目录但省级医药储备单位无配送权的省级医药储备品种,由省工信厅、卫健委、疾控局、医保局联合向重点医疗卫生机构下达轮换使用计划。
第二十六条 应急情况下,因疫情、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出现缓解导致储备医药产品价格比进价跌幅50%及以下的,按照“先流转、后报备”原则,由省级医药储备单位尽快推向市场。
第二十七条 对于省级专项储备产品中过期失效损失的;常规储备品种中不属于阳光采购目录且无法通过医疗机构采购轮换、属于阳光采购目录但无配送权且无法通过医疗机构采购轮换使用造成损失的;医疗设备超过规定使用年限报废的;医药储备产品跌价损失的,经省工信厅牵头组织专家及第三方审计,会商有关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通过原资金列支渠道据实核销、或予以等额补充。
第二十八条 储备单位应加强医药储备的质量管理和安全防护,确保医药储备安全;省级专项医药储备产品应专区或专库集中存放,定期盘库检查,并明确标识“省级专项医药储备”字样。
第二十九条 因突发事件、布局调整等需对省级医药储备产品进行转移的,储备单位应向省工信厅提出申请,省工信厅商省卫健委、疾控局等相关部门研究确定。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省级医药储备资金指保障省级医药储备所需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列入省工信厅预算管理,省级医药储备资金现存规模保持稳定,除重大政策调整外,省级财政原则上不新增安排储备资金。
省工信厅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做好省级医药储备资金预算编制、执行以及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为应对灾情、疫情等全省性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情况,在日常储备外,需储备不宜进行市场流通的医药产品,由省工信厅会同相关部门提出资金需求申请,报省政府批准同意后,省级财政提供配套的医药储备专项资金和工作经费。对省级组织应急生产、储备而形成的经济损失,经省工信厅审核、财政厅复核后,给予合理补偿。
第三十二条 省工信厅等相关部门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加强省级医药储备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评价结果作为改进管理和编制下一年预算重要参考依据。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
第三十三条 储备单位建立省级医药储备资金管理台账,实行专账管理,准确反映储备资金来源、占用和结存,确保省级医药储备账实相符。
第三十四条 省级医药储备资金的财务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厅另行修订。
第七章 调用管理
第三十五条 发生突发事件时,设区市应按相关要求落实本辖区内医药产品的应急供应。设区市因突发公共事件、医药产品供应短缺等原因不能满足需求时,可申请调用省级医药储备。
第三十六条 省级医药储备实行有偿调用,省工信厅督促储备单位及时收回储备资金。调用程序如下:
(一)突发状态下调用储备,省卫健委、疾控局或设区市人民政府向省工信厅提出申请,省工信厅下达调用指令;
(二)出现临床急救病例或大范围药品供应短缺,省卫健委、疾控局或市级医药储备主管部门向省工信厅提出调用申请,省工信厅下达调用指令;
(三)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按省政府或相关防控机制指令调用储备。
第三十七条 储备单位应按照调用指令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将调用储备产品送达指定地区和单位,并对调用产品的质量负责,同时按照储备任务要求及时采购补充。
第三十八条 如遇紧急情况,储备单位接到省工信厅调用指令,按要求先配送医药储备产品,10天内由申请调用单位按本办法补办有关手续。有关部门和企业要积极为紧急调用医药储备的生产和运输开通绿色通道。
第三十九条 申请调用单位要科学提出申请需求,省级医药储备产品调出后不得拒收、拒付款,原则上不得退换货;实行有偿调拨,按照“谁领用谁结算,谁申请谁负责”的原则,在45日内进行结算。
第四十条 省级医药储备产品调用过程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就地封存并在发现问题24小时内报告省药监局、工信厅,事后按照“谁主责谁赔偿”原则进行处理。
第八章 监督与责任
第四十一条 省工信厅会同省发改委、财政厅、卫健委、疾控局、药监局等有关部门,每年度开展省级医药储备监督指导。
第四十二条 省工信厅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先进信息技术应用,推动建立省级医药储备管理系统,利用信息化手段及时掌握储备物资动态,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四十三条 对出现以下情况的省级医药储备单位,按照《省级医药储备责任书》采取责令限期整改、取消省级医药储备资格、收回医药储备资金等措施;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一)挪用储备资金,不能按计划完成储备任务的;
(二)未执行调用指令,延误医药储备应急供应的;
(三)账目不清,管理混乱,弄虚作假,造成储备资金发生损失的;
(四)拒报各项医药储备统计报表的;
(五)其他不宜承担储备任务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 医药储备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医药产品包括治疗药品、疫苗、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等药品和医疗物资。
第四十六条 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医药储备制度,建立实物储备、生产能力储备和技术储备机制,明确储备职责部门,有关情况及时报省工信厅、发改委、财政厅、卫健委、疾控局等有关部门。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2月31日。原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于2002年制定的《福建省医药储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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