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103-2500-2021-00493
- 文号:闽工信法规〔2021〕134号
- 发布机构: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生成日期:2021-12-24
各设区市工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各有关企业:
现将《福建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12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先进制造业强省建设,规范和加强福建省制造业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促进全省制造业创新能力提升,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升级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条件的通知》(工信厅科〔2017〕64号)、《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考核评估办法(暂行)》(工信厅科〔2018〕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十四五”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闽政〔2021〕12号)和本省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创新中心,是由有较强经济实力和研发能力、在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单位牵头,联合产业上下游企业、科研院所、高校、行业组织等各类创新主体共同建立的新型创新载体;是面向制造业创新发展重大需求,突出协同创新取向,以重点领域前沿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供给、转移扩散和首次商业化为重点的创新平台。
第三条 创新中心建设遵循“唯一性、开放性、独立性、公开性、前瞻性、持续性”的原则,按照“一个中心一个方案”的工作思路,突出市场运作、实效评估。
第四条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负责组织开展创新中心的相关管理工作。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以下同)工信部门负责创新中心申报材料初审、推荐等工作。
第二章 试点与认定
第五条 省工信厅根据国家创新中心规划布局和《福建省“十四五”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规划》发展重点,适时组织开展“福建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试点单位”申报工作,公布“福建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试点单位”名单。申报试点单位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牵头单位条件
1.牵头单位须是长期从事本领域的研究开发,有较雄厚的科研力量和经济实力,在国家和省内本行业有显著的领先地位和竞争优势,有承担并出色完成国家、省或行业重点研发项目的经历的龙头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或行业协会联盟。优先支持成立采取“公司+联盟”等模式运行的企业法人形态创新中心,创新中心也可以依托法人单位成立。
2.牵头单位要有整合产学研合作基础资源的能力,有较强的技术转移扩散能力,有较丰富的成果转化和商业化经验;有先进的研发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和高端人才,能够为技术创新提供较完善的支撑能力;在本领域有较高或持续的研发投入。
3.牵头单位为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的,近三年销售收入年均不低于5亿元(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平潭不低于4亿元),近三年累计研发费用不低于5000万元(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平潭不低于4000万元),拥有5项以上发明专利。
(二)创新中心试点条件
1.有明确的产业化技术发展方向和目标,有一项以上可促进形成国内领先的、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共性关键技术,或者是有前瞻性、在国际上领先的技术;
2.有吸引可持续投资和商业运行的能力,全部组建资金(包括研发设备)原则上不少于2000万元;
3.有科学的决策机制、自主经营机制、内部管理机度、创新激励机制、成员单位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的长效合作机制,有技术转让、知识产权保护等具体措施;成员单位应包含相关行业领域内若干家具有较强影响力和号召力的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主体;
4.有具体可行的发展规划,包括中长期研发项目计划、成果转化产业化目标、经费筹措计划、研发投入和转化收益预算以及实现市场化自主运营的进程计划等;
5.有明确的组织架构和管理队伍,建有技术专家委员会作为内部咨询机构;
6.有开放合作交流机制和面向行业地区提供服务的能力;
7.有吸引和培养高层次研发人员和工程技术人才的能力。
第六条 创新中心试点单位按照创建实施方案组织建设和运行,重点探索内部组织机制、运营管理模式和投融资方式,并对运行效果进行自我评价,不断总结经验,完善运行机制。
第七条 省工信厅采取“成熟一家、认定一家”的方式适时开展创新中心试点单位的验收工作,原则上试点满1年的创新中心试点单位在创建目标任务和运行发展指标已经阶段性完成、达到验收条件和要求后,可组织编制《福建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试点单位验收申请书》(附件1),报所在设区市工信部门并经其初审通过后,由设区市工信部门报省工信厅。央属机构或省属机构可直接向省工信厅报送。
第八条 创新中心试点单位在申请验收时应当达到下列条件和要求:
(一)建立了相对独立运行的机构,形成了产学研用协同的创新机制,应充分发挥各类创新主体作用,通过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明确各类创新主体的责权利,有责权明晰的管理团队,实现了正常运行。
(二)具备了较强的自我可持续发展能力,通过技术成果转化、企业孵化、企业委托研发、检测检验和为行业提供公共服务等方式获得了较稳定的收入。
(三)拥有相对固定的研发队伍,创新中心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依托法人单位成立的创新中心主要考核牵头单位的创新中心。
(四)应有共同组织实施的技术创新路线图,试点期间研发5项以上行业共性关键技术,通过前沿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切实发挥了行业引领作用,共性关键技术已开始产业化。
(五)建立了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成为试点单位后,拥有科学合理的成果转化机制和专利许可转让制度,并已开始向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或通过自行孵化的企业实现共性技术的转移扩散。
(六)创新资源优势得到了充分发挥,实现了与股东或成员单位之间的资源开放共享,具备了持续提升创新水平的能力。创新中心试点单位已成为本领域具有一定影响的技术创新平台,取得了与股东或成员单位以外的单位开展技术合作的较好业绩。
(七)具备了与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企业联合开展技术交流或合作的基础。
第九条 省工信厅可采用现场考察、现场答辩、专家组评审等方式进行评审,择优拟定创新中心单位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认定其为“福建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并颁发牌匾。
第三章 考评与管理
第十条 运行满一年的创新中心和创新中心试点单位每年底向省工信厅和设区市工信部门报送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各创新中心应及时将股东或成员单位的更名、变更等重大事项报送省工信厅。
第十一条 省工信厅每三年对创新中心进行一次考评。创新中心填报《福建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考评表》(附件2),并逐项对照《福建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考评指标参考表》(附件3)中指标要求编制考评材料,报所在设区市工信部门审核后,由设区市工信部门报省工信厅。央属机构或省属机构可直接向省工信厅报送。对于已升级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可直接采纳国家考核评估结果,不进行重复考核。
第十二条 创新中心考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和运行情况。
建设情况考评主要是针对创新中心创建实施方案提出的建设目标和任务是否按序时进度完成,包括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及产业化、中试孵化、测试验证、行业支撑服务等内容,以及完成的效果等。
运行情况考评内容主要包括创新资源、核心定位、协同化、市场化、产业化和可持续发展等六个方面。
第十三条 省工信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福建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考评指标参考表》要求,对各创新中心进行现场考评或书面考评,形成考评结果。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种。85分(含)以上为优秀、75分(含)到84分为良好、60分(含)到74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不合格。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创新中心整改期为一年,期满后由省工信厅组织专家现场检查整改结果,检查再次未通过的创新中心将取消其“福建省制造业创新中心”称号。
第十四条 省工信厅根据有关规定安排省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对创新中心建设予以支持,依据创新中心创建实施方案提出的目标和任务对已认定的创新中心进行分期补助。运行良好的创新中心,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省工信厅积极推荐申报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采取收回财政支持资金、撤销“福建省制造业创新中心”称号等措施: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创新中心承担载体被依法终止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工信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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