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103-2500-2022-00440
- 文号:闽工信联函服务〔2022〕431号
- 发布机构: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生成日期:2022-08-24
福州市商务局,厦门市交通局,漳州市、泉州市、三明市、莆田市、南平市、龙岩市、宁德市工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各设区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积极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2022〕9号)精神,进一步帮助物流企业纾困解难,现就落实有关政策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福建省级示范物流园区和福建省5A级、4A级物流企业(名单详见省工信厅网站)
二、补助范围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补助对象用于开展疫情防控设施改造、配备消毒设备的费用支出,不含防疫人员工资及补贴、场地租金、核酸检测费用、采购防疫物资和食品、饮用水等生活物资的费用。
三、申报时间及补助比例
分两次申报:申报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费用补助,截止日期为2022年9月15日;申报2022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费用补助,截止日期为2023年2月28日。2022年上半年未申报的,也可在下半年一并申报。补助比例不高于费用总金额的20%,同一企业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工作要求
(一)福州市商务局、厦门市交通局、其余设区市工信局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负责受理企业申请,对企业申报的补助资金进行审计或审查,经核实无误后,及时兑现补助资金。补助资金及专项审计费用从省级工业企业技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厦门市的企业由厦门市参照补助标准执行)。
(二)补助资金须专款专用,仅用于申报单位疫情防控费用支出,申报单位提交相关费用支出明细应符合单位实际。如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还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请各地于2023年3月31日前将补助资金落实情况报省工信厅生产服务业处。
联 系 人:胡超(省工信厅生产服务业处)
联系电话:0591-83591851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22年8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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