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103-2500-2024-00065
  • 文号:闽工信函装备〔2024〕131号
  • 发布机构: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生成日期:2024-03-11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福建工信 时间: 2024-03-14 08:27

各设区市工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4〕60号)要求,为做好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申报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以下称先进工业母机产品,详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的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的工业母机企业;

  (二)企业2023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

  (三)企业2023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四)企业2023年度生产销售本通知规定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含)。

  二、做好工业母机企业摸底调查。各地工信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政策宣贯,加强符合条件的工业母机企业摸底调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确保政策应享尽享。

  三、指导企业申报,做好审核相关工作。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于2024年3月31日前登录网站www.gymjtax.com,选择“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申报入口”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设区市工信部门。

  各地工信部门对申报企业是否符合条件以及申报信息进行初核后,于4月5日前将通过初核的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我厅,以便我厅审核上报。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进行联审并确认最终清单。企业可于5月10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

  列入清单的企业在下一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可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条件,如符合条件,在预缴申报时可先行享受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时,如未被列入2024年度清单,按规定补缴税款,依法不加收滞纳金。

  四、加强企业日常监管。各地工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列入清单的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应及时核查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复核,对确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取消其享受政策资格,三年之内不得申请列入清单享受本优惠政策。

  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应签署承诺书,承诺申报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联 系 人:省工信厅装备工业处 吴高信

  联系电话:0591-87513054

  通讯地址: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166号福建经贸大厦7楼706室

  电子邮箱: fjjxzbc@gxt.fujian.gov.cn

  附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提交材料清单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3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

  提交材料清单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取得相关资质及荣誉证书等(包括但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等资质证书)。

  2.企业员工总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总数、从事先进工业母机产品研发人员总数说明及其月平均人数占月平均职工总数比例的说明(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并附上企业从事申报产品研发人员名单,以上材料请逐一统计说明并加盖企业公章;申请优惠政策2023年度最后一个月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包括劳务派遣人员代缴社保付款凭证)等证明材料。

  3.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签订的2023年度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以及先进工业母机产品销售收入、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先进工业母机产品销售收入如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不能体现,请企业自行核算并加盖企业公章;研究开发费用按财税〔2015〕119号文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40号公告要求的口径归集后,在会计报告中单独说明,不能说明的需提供按照上述口径的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税务鉴证报告。

  4.企业开发/拥有的与申报产品强相关的10条以内代表性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材料。

  5.第三方机构提供的可证明所申报产品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的关键技术参数证明材料(须为第三方提供,企业自证材料无效)。

  6.2023年度关于申报产品的10份(以内)订单额度最大的销售合同复印件(须为申报产品本身的销售合同,其他产品无效)。

  7.一至两份关于申报产品的具有代表性的用户报告。

  8.2023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承诺书(模板下载见网页左侧“填报资料下载”)。

  9.企业拥有与申报产品强相关的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工作站、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情况的证明材料,并注明平台名称、主管部委、属于国家级或者省级等。

  10.近10年企业承担与申报产品强相关的、具有代表性的十份以内省级以上研发项目(作脱密处理)的证明材料,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金额、委托单位以及国家级或者省级等。

  11.10条以内企业牵头/参与申报产品标准制修订情况清单(模板下载见网页左侧“填报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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