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103-2500-2025-00051
  • 文号:闽工信函中小〔2025〕104号
  • 发布机构: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生成日期:2025-03-12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推荐和2022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复核工作的通知
来源:福建工信 时间: 2025-03-13 10:10

各设区市工信局: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推荐和2022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复核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5〕77号)精神,按照《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11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组织开展2025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推荐和2022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复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推荐工作

  (一)按照自愿申报原则,由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为申报主体,填写《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申报表》,提交申报表中要求的佐证材料并装订成册,报各设区市工信局初审后,报送至省工信厅。

  (二)省工信厅负责受理申报材料并进行审核,组织实地抽查,在符合《暂行办法》认定标准的基础上,将择优遴选发展水平居于细分领域全国前列的中小企业产业集群推荐至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每个设区市推荐集群数量不超过3个。

  二、复核工作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2022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须参与本次复核工作,由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作为复核申报主体,填写《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复核申报表》,提交申报表中要求的佐证材料并装订成册,经各设区市工信局审核后,报送至省工信厅。

  (二)省工信厅负责受理复核材料并进行初审,按照《暂行办法》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认定标准逐一审查、核实,必要时开展实地抽查,将通过初审的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工作要求

  (一)各设区市工信局要依据《暂行办法》相关要求和标准,严格把关,积极稳妥开展特色产业集群推荐和复核初审工作。

  (二)如发现虚假填报或隐瞒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资格。

  (三)请各设区市工信局于2025年5月30日前将加盖公章的《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申报表》(附件1)及佐证材料、《2025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推荐汇总表》(附件2)、《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复核申报表》(附件3)及佐证材料、《2022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复核情况汇总表》(附件4)各一式4份及电子版光盘2份,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寄送至省工信厅(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166号经贸大厦<省工信厅办公区>4楼)。

  联系人:林源,0591-87854721

          陈奇,15710687701 

  附件:1.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申报表

        2.2025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推荐汇总表

        3.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复核申报表

        4.2022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复核情况汇总表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5年3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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