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103-2500-2026-00010
- 文号:闽工信函法规〔2026〕28号
- 发布机构: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生成日期:2026-01-19
各设区市工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
根据省职转办《关于启动省、市跨层级业务受理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做好工信领域省级政务服务事项跨层级业务受理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跨层级业务事项。请各地按照《通知》要求,自即日起承办做好属地省级审批事项的收件、受理、补件、结果材料领取等工作。具体事项包括: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能源行业外)节能审查;
(二)铁矿、有色矿山开发项目核准及变更;
(三)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技改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确认及变更。
承办单位审批事项已进驻当地政务服务中心的,请做好上述跨层级受理事项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衔接及相关行业的业务指导工作。
跨层级业务受理启动后,申请人可选择向省级或市级工信政务服务窗口申报该事项。
二、印章使用及管理要求。按照《通知》要求,我厅授权各设区市工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在对应业务窗口分别使用经编号的“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行政审批专用章(分章)”,分章仅用于出具下列文书:
(一)依法收件、受理的,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受理通知书;
(二)依法需要申请人补件的,出具一次性告知书;
(三)不符合法定申报条件,依法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各地应当加强印章管理,指定专人保管,严格遵守印章管理规定和审签流程,规范用印登记,不得超出授权范围使用印章。出现盗用或超出授权范围使用印章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三、问题反馈机制。承办单位应当按照《通知》规定的流程,对照跨层级业务受理审查要点(见附件),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收件、受理、补件、结果材料领取等工作,办理中遇到的堵点难点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工信厅对应业务处室。
上述事项跨层级业务受理试点有效期为即日起至2027年1月14日。有效期届满,后续工作将视情另行通知。
附件:跨层级业务受理审查要点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6年1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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