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103-2500-2026-00026
- 文号:闽工信函频管〔2026〕60号
- 发布机构: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生成日期:2026-02-02
厅有关处室、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省监测站:
为贯彻落实《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67号)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业余无线电台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业余无线电台设置使用管理
1.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应当对申请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所需具备的条件进行审查:
(1)是否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
(2)是否具有相应的操作技术能力,并通过相应的操作技术能力验证;
(3)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是否依法取得型号核准(型号核准证载明的频率范围包含业余业务频段),或者使用的自制、改装、拼装等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规定,且无线电发射频率范围是否仅限于业余业务频段。
2.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拟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确定为次要业务,或者与其他无线电业务共同划分为主要业务的业余业务频率的,受理申请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应当根据当地无线电台(站)设置和相关无线电频率使用等情况,开展必要的频率协调。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可使用的频段见附件1。
二、关于业余中继台管理
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应当严格规范业余中继台管理,根据设置、使用及运行维护要求做好行政许可等相关工作。
(一)设置要求
1.本省业余中继台规划使用28-29.7MHz、50-54MHz、144-146MHz和430-440MHz频段。其中28MHz频段的收发频差为100kHz,50MHz频段的收发频差为1MHz,140MHz频段的收发频差为3.8MHz,430MHz频段的收发频差为5MHz。具体规划频点见附件2。
2.业余中继台必须在固定地点设置、使用,其台址布局应当符合资源共享、集约的要求。
(二)使用要求
1.业余中继台的管理人应当将使用业余中继台所需的各项技术参数对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公开。
2.业余中继台应当向其覆盖区域内的业余无线电台提供平等的服务。
3.使用业余中继台通信,应当按照规范的程序呼叫、联络,禁止使用绰号、代号等。
4.使用业余中继台的业余无线电爱好者要加强自律,文明通联,遵守《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67号)及有关规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三)运行维护要求
1.应当建立业余中继台监听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将业余中继台的工作情况和通信记录记入电台日志,保存备查。
2.值班期间如遇非法信号呼入或违反业余无线电通联规范的行为,值班人员应及时制止违规操作,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3.业余中继台应当具备遥控开关机功能。发现设备故障、信号异常或干扰其他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的,应立即关闭中继台。如遇远程控制功能异常或失效,应到台址现场执行硬关机,待设备检修或情况正常后再恢复中继台工作。
4.业余中继台应建立含时间信息的录音系统,系统保存录音数据的时间不短于6个月。
5.业余中继台应当每季度开展一次维护,检查电台性能指标符合执照核定参数和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避免对其他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三、关于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技术能力验证
1.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每年应组织不少于4场次涵盖A类、B类的操作技术能力验证,并于每次验证工作30个自然日前通过相关媒介向社会公布具体验证安排,不得向参加验证的人员收取费用。
2.应当对参加B类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技术能力验证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是否依法取得业余无线电台执照6个月以上,是否提供业余无线电台日志等实际操作经验的佐证材料。
3.操作技术能力验证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信息上传至工业和信息化部业余无线电操作技术能力信息平台。
4.加强对承担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技术能力验证相关工作人员的保密纪律和业务能力培训,严格做好验证期间信息发布、人员报名、资格核查、试题保密、监考巡考、结果评价等工作,着力营造公平公正的验证环境。
四、其他事项
1.其他相关管理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67号)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2.本通知发布前,已合法设置、使用的业余中继台可在执照有效期内继续使用,也可按本通知要求办理变更、续期等手续后投入使用。
附件:1.福建省业余业务工作频段表
2.福建省业余中继台频率使用规划表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6年2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温馨提示:
PDF文件可直接使用非IE浏览器阅读查看

福建工信
闽政通APP

闽公网安备:350102020016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