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103-2500-2026-00050
- 文号:闽工信规〔2026〕4号
- 发布机构: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生成日期:2026-03-18
各设区市工信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首台(套)技术装备评定和扶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26年3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首台(套)技术装备评定和扶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先进技术装备自主研制能力,支持首台(套)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推动高端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根据《福建省促进首台(套)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条例》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首台(套)技术装备是指经过技术、工艺或者应用等创新,其品种、规格或者技术参数等有较大突破,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处于推广应用初期的国内先进成套设备、整机设备以及核心部件、控制系统等。
第三条 首台(套)技术装备评定工作由省工信厅牵头负责,财政扶持政策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由各级工信与财政部门共同负责。
第二章 评定范围和目录制定
第四条 首台(套)技术装备评定重点领域为高端装备以及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新材料、新能源、生物与新医药、节能环保、海洋高新等产业和我省传统优势产业、未来产业发展所需的先进技术装备。省工信厅根据我省技术装备发展情况,适时调整评定首台(套)技术装备重点领域。
第五条 《福建省首台(套)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是省内研制且亟需推广应用的技术装备指导目录,包括产品名称、主要技术指标等内容。符合《目录》相关技术指标要求的技术装备,可申请省内首台(套)技术装备评定。
第六条 《目录》由省工信厅牵头,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研究制定。《目录》实行动态管理,企业可根据目录申报要求向属地工信部门常态化申请。
第三章 评定条件
第七条 首台(套)技术装备按照技术创新水平,分为国内首台(套)和省内首台(套)两种基本类型。申请评定的企业和产品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生产经营的装备制造企业。
(二)生产经营正常,无严重失信记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环保等事故。
(三)具备装备研发、设计和生产能力,研发试验基础条件良好。
(四)产品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导向,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重点领域范围,已实现销售,且处于推广应用初期。
(五)申报产品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为原创或在结构、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率先进行根本性改进,产品的主要技术性能先进或指标取得较大突破。申报单位掌握装备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依法受让取得知识产权并转化实施。
(六)产品性能可靠。产品质量及技术参数、关键性能指标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产品经用户单位验证,具有较好的质量和稳定性。
(七)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生产有要求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关许可或认证。
(八)产品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研制生产,其中企业标准应按要求进行自我声明公开。
(九)已有同系列型号产品通过评定且技术创新未取得较大突破的,原则上不再予以评定。
第八条 申请省内首台(套)技术装备评定的产品在满足第七条基本条件的同时,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申报产品符合最新版《目录》指标要求,且申报单位拥有至少1项3年内授权并实施的与申报产品直接相关发明专利,或申报产品通过国家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
(二)申报产品近2年内获得省科技进步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技成果转化奖或省专利奖等省级科技创新相关奖项;
(三)申报产品属于近2年内省级有关部门技术攻关项目的主要研发成果并通过相关验收或关键指标验证。
第九条 申请国内首台(套)技术装备评定的产品在满足第七条基本条件的同时,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申报企业及产品近2年内入选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等相关部门首台(套)评定名单。
(二)申报产品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最新版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目录指标要求。
(三)申报产品近2年内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或中国专利奖等国家级科技创新相关奖项。
(四)申报产品属于2年内国家有关部门技术攻关项目的主要研发成果并通过相关验收或关键指标验证。
第十条 支持首台(套)技术装备申请相关知识产权并转化运用,鼓励企业主导或参与首台(套)技术装备相关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在首台(套)技术装备评定中,将相关知识产权拥有及转化实施情况作为评定要求之一,并将主导或参与制定相关标准的情况作为加分项。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定程序
第十一条 省工信厅按本办法要求,印发年度首台(套)技术装备评定通知或指南,明确重点支持领域、申报材料、申报流程等内容。申报单位根据属地原则向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工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设区市工信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按申报要求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初审,提出推荐意见上报省工信厅。设区市工信主管部门要对初审结果和推荐意见负责。
第十二条 省工信厅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要件审查,对通过要件审查的申报产品,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专家会议评审。通过专家会议评审的申报产品由省工信厅组织专家逐一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三条 根据专家会议评审情况和现场核查结果,省工信厅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不影响评定的,由省工信厅发布首台(套)技术装备评定名单。
第五章 配套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经省工信厅评定,对价格200万元及以上成套设备和单价50万元及以上的整机设备,属于国内首台(套)的按不超过市场销售单价60%、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属于省内首台(套)的按不超过市场销售单价30%、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核心部件、控制系统等属于国内首台(套)的按不超过同一批次合同销售价格60%、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属于省内首台(套)的按不超过同一批次合同销售价格30%、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上述资金补助对象为首台(套)技术装备研制单位,经设区市工信主管部门核定后向省工信厅报备,由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从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中据实下达补助资金,厦门市所需补助资金由厦门市自行承担。
对评定的价格200万元以下成套设备和单价50万元以下整机设备,鼓励各地结合实际进行补助。
第十五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当地产业基础、行业特征,因地制宜制定首台(套)技术装备研发与推广应用鼓励政策。符合条件的首台(套)技术装备研制和购置使用单位,可以同时享受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扶持和优惠政策,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符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在功能、质量等指标能够满足需求的条件下,不得以商业业绩为由限制采购首台(套)技术装备。其他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参照政府采购要求,鼓励采购首台(套)技术装备。将省属企业为主新研发、新购买应用首台(套)技术装备列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考核激励清单。
第十七条 支持首台(套)技术装备研制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对掌握关键核心技术人才的引进和培养。首台(套)技术装备可以作为研制人员职称评审业绩、考核、晋升、提级和职称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首台(套)技术装备评定名单有效期3年,到期后自动失效。省首台(套)技术装备评定结果不作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场准入要求以及安全、质量、环保等限制性要求的证明。在使用过程中因装备产品本身存在缺陷导致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的,移出省首台(套)技术装备评定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首台(套)技术装备研制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业务管控,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完整、有效、准确,接受各级工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管理。企业如存在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通过首台(套)技术装备评定、骗取补助资金行为的,按照《福建省促进首台(套)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条例》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处理,撤销首台(套)技术装备评定;涉及其他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省工信厅对参与评定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和专家进行信用记录。机构和专家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完成工作任务,如泄漏评定装备的技术秘密或非法占有研制企业的科技成果,以及存在其他不当行为的,按照省工信厅专家评审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省工信厅加强对首台(套)技术装备申报、评定的组织管理工作,各级工信部门应加强对首台(套)技术装备申报单位和申请材料初审把关,做好本地区首台(套)技术装备评定跟踪评估和后续服务。申报主体应加强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及时解决用户使用过程中发现的技术和质量问题,配合工信部门做好评定后评估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工信和财政部门应积极支持首台(套)技术装备研发和推广应用,确保首台(套)项目扶持资金及时落实到位;鼓励装备研制单位主动购买首台(套)保险,指导企业申报工信部保险补助,提高用户单位应用积极性。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由省工信厅和省财政厅共同负责解释。原《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和扶持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工信规〔202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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