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规范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委机关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委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违纪行为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分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按下列办法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常开展的,性质严重,影响较坏,群众意见较大的,要依据事实,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三)情节严重,经教育拒不改正,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被追究责任的个人,如对处理的结果有异议,可按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诉意见。
第七条 隐匿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或者泄露依法应受保护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影响公共安全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由委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省散装水泥办、新材办、省酒类管理办公室(省牲畜屠宰管理办公室)等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委直属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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