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监督保障制度(试行)
来源: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时间: 2012-07-09 09:15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社会评议监督保障,是指对委机关各处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公开评议、监督,以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正常、有效开展的活动。

  第三条  社会评议活动由委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  社会评议内容:

  (一)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要求;

  (二)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三)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

  (四)公开效果是否明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  社会评议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群众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由特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服务和管理相对人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第六条  委机关组织评议活动每年不少于一次,收集群众对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将意见和建议整理后分解到相关处室,有关处室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并将办理结果反馈委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办公室。

  第七条  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群众做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反馈。

  第八条  本制度由委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省散装水泥办、新材办、省酒类管理办公室(省牲畜屠宰管理办公室)等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委直属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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