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工作考核,是指委政务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规定对全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考核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是:工作机制完善、责任明确;公开内容齐全,重点突出;公开形式灵活多样,实用有效;工作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监督措施有力,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工作成效显著,群众满意。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开内容。主动公开的事项是否全面、完整、真实、及时,依申请公开事项是否规范办理、按时办结。
(二)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规范、明显、多样、及时、便民。
(三)程序的执行情况。各项公开事项是否按程序执行,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
(四)保密情况。是否存在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被公开问题。
(五)服务情况。方便公众办事,办事效率高,是否发生群众不满意或群众投诉情况。
(六)安全情况。是否存在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事故情况。
(七)委政务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各处室及相关责任人员年度考核和绩效考评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干部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定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基本程序是:被考核处室就本年度政府公开工作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委公开办;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对考核情况进行集中核实和评定,确定等次后,通过会议、文件等形式进行通报。
第九条 本制度由委公开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省散装水泥办、新材办、省酒类管理办公室(省牲畜屠宰管理办公室)等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委直属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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