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管理条例》“以案释法”
来源:宁德市无线电管理局 时间:2024-11-08 14:52

  使用此类设备用于工地测量定位,要办手续!

  案情介绍

  2024年5月27日,宁德市无线电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某房地产项目部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经现场核实,系该项目部使用的2台“打桩易”以无线方式进行数据传输,用于工地测量定位。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并配合后续调查取证。经调查,上述设备系杨某某擅自设置、使用,其已拆除“打桩易”中的2个无线数据收发器。

  处理情况

  杨某某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相关条款的除外情形,已经构成违法。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并按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且其行为未造成干扰其他合法台站正常使用等不良后果,违法情节较为轻微等情况。综合考虑该项目部使用的2台“打桩易”主要用于工地测量定位,且调查过程中未发现其他违法所得相关证据,可以认定为无违法所得。按法定程序,宁德市无线电管理局依法对杨某某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的行为,处以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2个“打桩易”无线数据收发器)的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不得对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不得利用无线电台(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四条 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但下列频率除外:

  (一)业余无线电台、公众对讲机,制式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

  (二)国际安全与遇险系统,用于航空、水上移动业务和无线电导航业务的国际固定频率;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频率。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线电管理部门提示

  随着无线定位技术的普及,建筑领域为达到高效、精准的现场作业,越来越多地使用该项技术进行定位测量。但不是所有的定位设备都可随意使用,使用有无线电发射功能的设备进行定位测量时,需要发射信号占用无线电频率,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无线电频率都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会扰乱空中电波秩序,甚至干扰到航空导航、水上遇险呼救、公安、消防等重要无线电通信业务。如果单位和个人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违法情节,依法给予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企业和个人均可依法向宁德市无线电管理局提交申请,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依法申办无线电台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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