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莆田市无线电管理局无线电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解读
来源:莆田市无线电管理局
时间:2024-11-20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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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宣贯,莆田市无线电管理局选取近年来无线电行政执法1起典型案例,以案释法,阐述相关法律条文,倡导公众自觉遵守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电波秩序的良好氛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以案释法
——莆田市涵江区某汽车内饰销售店私装手机信号放大器干扰通信基站案
案情介绍
2024年8月22日,莆田市无线电管理局接到市移动公司投诉,称其在涵江区白塘镇显应村第九小组民房上的公众移动基站受到干扰,严重影响用户通信质量。因该地处铁路沿线,存在干扰隐患,我局快速响应,立即启动干扰查处程序,派出监测、执法人员对干扰予以排查。现场技术人员利用PR-100设备手持设备进行扫描,发现在889-904MHz频段存在一个不明信号。通过测向排查及开关机验证,确定干扰源来自莆田市涵江区某汽车内饰销售店私自安装的手机信号放大器。
执法人员对该违法行为当场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和《接受调查通知书》。该店法人代表接受调查询问,确认该店安装的手机信号放大器无法提供无线电台执照。
处理情况
本案中,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二)》的规定,莆田市无线电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手机信号放大器1部的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不得对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不得利用无线电台(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七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
(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
(二)单收无线电台(站);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线电管理部门提示
设置、使用手机信号放大器干扰公众移动通信的违法行为侵害手机用户的正当通信权益。本案是无线电管理机构针对此类案件查处的一起典型案例,提醒广大人民群众遇到家中手机信号不好应向通信运营商反映,不允许擅自设置、使用手机信号放大器。如果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置、使用手机信号放大器干扰公众移动通信基站,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违法情节,依法给予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等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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