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布时间:2022-11-29 23:19 来源:省工信厅
收费主体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承办部门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及各地市无线电管理局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蜂窝公众通信 1500万元/每网每兆赫(全国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计价费[1998]218号、计价格〔2000〕1015号、发改价格[2003]2300号、发改价格[2007]3643号、发改价格〔2013〕2396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等 厅频管处、监督处及各地市无线电管理局
150万元/每网每兆赫(非全国网)
集群无线调度系统 5万元/每频点(全国范围使用)
1万元/每频点(全省范围使用)
2000元/每频点(地、市范围使用)
无线寻呼系统 200万元/每频点(全国范围使用)
20万元/每频点(全省范围使用)
4万元/每频点(地、市范围使用)
无绳电话系统 150元/每基站
电视台 10万元/每套节目(中央台)
5万元/每套节目(省级台)
1万元/每套节目(地级台)
5000元/每套节目(县级台)
广播电台 1万元/每套节目(中央台)
5000元/每套节目(省级台)
500元/每套节目(地级台)
100元/每套节目(县级台)
船舶电台(制式电台)1600总吨位以上的船舶  2000元/每艘
船舶电台(制式电台)1600总吨位以下的船舶 1000元/每艘
船舶电台(制式电台)功率≥20马力的渔船 100元/每艘
航空器电台(制式电台)  
1、固定翼飞机27吨以上 3000元/每架
5.7吨至27吨(含) 2000元/每架
5.7吨(含)以下 1000元/每架
2、旋翼飞机 500元/每架
除以上栏目外1000MHZ  
以下的无线电台固定电台(含陆地电台) 1000元/每个频点
移动电台(含无中心电台) 100元/每台
微波站工作频率10GHZ以下 4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
工作频率10GHZ以上 2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
有线电视传输(MMDS) 60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
地球站 250/每站每兆赫(发射)
空间电台 500元/每兆赫(发射)
无线接入  
1.8GHZ-1.9GHZ频段 150元/每基站
450MHZ频段 250元/每基站每频点
扩频系统2.4GHZ、5.8GHZ 40元/每基站每兆赫
无线电数据频段 800元/每基站每频点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技术中心 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 初级 基础知识 68元/科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 发改价格〔2015〕1217号;福建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闽发改服价函[2021]271号 厅技术中心
应用技术 68元/科
中级 基础知识 68元/科
应用技术 68元/科
高级 综合知识 68元/科
案例分析 68元/科
论文 68元/科